第一节结束企业经营活动管理体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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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節 結束企業經營活動管理體制概述企業原則上是一個永續經營的經濟組織,除非因為各種主觀和客觀的因素而不能或不宜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結束營業活動、解散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而最後予以撤銷。而結束營業活動不外乎企業終止、企業破產及企業因合併或分立而結束。企業的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例如甲公司吸收乙公司,甲公司繼續存在,被吸收的乙公司予以解散,形式上乙公司已不存在,但係因被公司吸收而繼續經營。兩個以上的公司企業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成立一個丙公司,合併的甲、乙各方因此解散,

2、形式上甲、乙公司已不存在,但實質上仍因合併而繼續經營。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係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前已述及企業因主客觀的因素而不能或不宜繼續經營,主觀因素例如經營期限已屆至,客觀的因素例如連續虧損,並經評估認已無繼續經營之必要,則應依據具體形式適用不同的法律程序予以終止,且不能完全由主管部門予以決定。至於企業破產,係由於企業經營狀況惡化,資不抵債而不能於到期清償債務,又不能與債權人達成和解時,經債權人或企業本身提出申請,並經人民法院宣告,以其全部財產依法抵償所欠債務的一終止方式,是一種保護債權人及債務人合法權益的一種重要制度,基本上企業終止是

3、一個基本概念,它包括了企業違反法令被撤銷,企業破產及其他形式的終止等,而企業破產是企業終止形式的一種。本文僅就三資企業如何結束經營活動進行探討。第二節 結束企業經營活動的方式與程序中國大陸自1979年宣佈改革開放以來已屆二十年,其對於吸引外資已達到一定的效果,但是對於吸引外資之相關法令仍帶有濃厚的保護主義,尤其是對於終止企業經營活動時如何配合相關法令予以順利撤回資金,對於外商不僅是智慧上的一大考驗。精神上所受的折磨亦可能不在話下,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及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結束經營活動的方式不外乎將其現時所擁有的企業股份轉讓於他人、依據終止

4、或解散企業的清算程序、及依法宣告破產並經過清算之程序等三種方式。一、股權或資產的轉讓股權轉讓是撤回資金中最簡便也最有效率的一種方式,經營情況良好的企業其脫手的可能性也較高,體質不良甚至瀕臨破產邊緣的企業則將不易轉讓,除非是未來有很大的潛力,否則即使轉讓將不易賣得好價錢,而合資企業、合作企業或獨資企業欲轉讓其資產或股份其所涉及的權利、義務是有所不同的,以下就此敘述之。(一)外商獨資企業股份或資產的轉讓外資企業係指國外投資者,包括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照大陸法律並經政府主管機關審批,在大陸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商投資、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相對於中外合

5、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投資者不一定只有一個,所以在大陸成立的外資企業並不都屬於國際上通稱的「獨資經營企業」,此點是我們必須了解的。《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外資企業清算處理財產時,在同等條件下,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有優先購買權,惟外資企業若由二個以上國外投資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所組成,在同等條件下,清算處理財產時,國外投資者相互間是否有優先購買權則無明文規定,理論上其相互間之優先購買權似應優於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之優先購買權。外資企業轉讓於中國企業後是否須進行報批的手續,此在外資企業法及實施細則中並無明文規定,惟中國企業購買外資企業後即

6、成為內資企業,外資企業轉讓其資產後即喪失法人資格,理論上亦應報審批機關批准,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撤銷營業職照。若外商獨資企業轉讓部份資產於中國企業,則成為典型的中外合資企業,仍須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實施細則之規定辦理當無庸置疑。(二)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股份或資產的轉讓「中外合資企業」是指在大陸境內設立、經中共政府批准、取得法人資格、由「中」外股東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的內容一律折算為註冊的幣值,並確認各自的股份,故又稱之股權式合營。「中外合作企業」則是由海外投資者提供資金、技術和設備,大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提供土

7、地、現有廠房及勞務基礎條件,合作從事特定項目的經營,合營各方提供的合作條件,不必折算為註冊的幣值,因而沒有可比的數量概念,也不一定有股份的比例。也不一定具有合資企業之法人資格,合作的權利義務分擔與出資額也不一定有必然的關聯。1.優先購買權無論是合資或合作企業,在其轉讓資產或股份時,將影響其他共同投資者之權益,若允許部份投資者隨意處置其資產,受讓人與繼續存在之共同投資者之經營理念是否一致,對於未來企業的運作是否能達到正面的效果甚難預料。大陸《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按分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其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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