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用证一 信用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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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信用证一信用证概述(一)信用证的含义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有关信用证的

2、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订并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二)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2.信用证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3.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三)信用证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2.开证行3.受益人4.通知行5.保兑行6.付款行7.承兑行8.议付行9.偿付行(四)信用证的作用1.银行的保证作用2.资金融通作用(1)打包放款(2)红条款信用证(3)出口押汇(4)汇票贴现(5)对于进口商的融资:进口押汇(五)信用证的内容1.信用证类型。2.信用证号

3、码。3.开证地点和日期4.有效日期和交单地点如:2003.04.06atLondon;2003.12.17inChina有效地点应与指定银行所在地一致。5.申请人。6.受益人。7.通知行。8.金额(1)金额应用大写和小写表示(2)about、approximately、circa: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3)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定货币代号如USD,GBP,DEM9.信用证的使用。10.分批装运11.转运。12.买方投保。13.UCP500中第四十六条所解释的装运。414.货物的描述。15.单据描述。16.

4、商业发票。17.运输单据。18.保险单据。19.其他单据。20.交单期限。21.银行至银行的指示。22.信用证页数。23.签字二、信用证业务流程 (一)信用证的开立1.    填写开证申请书2.提交保证金或抵押品3.支付开证费用(二)信用证的通知 1.开证行选择通知行2.通知行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3.通知行对来证进行记录4.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三)信用证的审核 1.银行的审证(1)审查开证行的资信。(2)审查信用证的有效性(3)审查信用证的责任条款(4)索汇路线和索汇方式的审查2.出口商的审证出口商主要审查信

5、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以及价格条款的完整性等(1)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进行核对,审查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2)审查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3)价格条款的完整性(4)其它须特别注意的审证内容还包括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最后装运日、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等(四)信用证的修改1.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发出修改信用证的指示2.开证行审核同意后,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的修改书3.如开证行利用通知行的服务将原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它须仍利用同一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4.通知行收到修改书后,先鉴别其真实性,再通知受益人

6、。5.如果受益人拒绝接受修改,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并附表示拒绝接受修改的书面文件,则信用证项下的修改视为无效。6.在转让信用证的使用中,第一受益人必须在要求转让而未转让前不可撤销地指示转让行:它是否保留不允许转让行将信用证的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7.信用证修改费的收取通常视具体情形:如信用证修改是由开证行开证时失误引起的,开证行负担改证费;修改是受益人提出的,由受益人与进口人协商;如信用证修改是因为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未按照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而导致的改证费,由开证申请人承担。(五)审单 4信用证

7、的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后先要进行审单,如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则按信用证规定作出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行为。银行在审单时既有采取严格相符的原则,也有采取实质一致的原则。所谓严格一致的原则,是指在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一个字与一个字、一个字母与一个字母的相符,即使是拼写错误,也构成单证不一致,其结果将会造成大量的不符问题和激增的诉讼案件,所以要求达到单证严格一致是很难达到的,也是不易实行的。所谓实质一致的原则,是允许单据有差异,只要差异不损害申请人,或不违反法庭自身对于的“合理、公平、善意”

8、的概念即可。换言之,单据有了实质的不符点,即构成单证不一致,单据没有实质不符点,即达到单证一致,这相对来说比较现实三信用证的种类(一)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六条中规定,信用证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此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1.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开证之后,开证行无需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修改其条款或者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缺乏保障的。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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