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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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五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教研室制作学习目标了解: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理解:遗嘱的执行。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掌握: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遗嘱的概念、特征、形式和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赠的概念、特征和有效条件;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内容。9/15/202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本章知识网络图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的执行遗赠的概念和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有效的

2、条件遗赠的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9/15/2021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9/15/2021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遗嘱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他是法定继承的对称,又称指定继承。(一)以遗嘱人死亡和遗嘱有效为发生根据(二)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均由遗嘱指定(三)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9/15/2021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二、遗嘱继承的适

3、用条件第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第二,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此为遗嘱继承的前提和基础。第三,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第四,遗嘱继承人后于遗嘱人死亡。司考链接一9/15/202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第二节遗嘱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二、遗嘱的形式三、遗嘱的效力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五、遗嘱的执行9/15/2021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有关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二)遗嘱是遗嘱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

4、。(三)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四)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9/15/2021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二、遗嘱的形式(一)公证遗嘱。(二)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应由见证人书写录音遗嘱证明书,在证明书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5、(五)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遗嘱的,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9/15/202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三、遗嘱的效力(一)遗嘱的有效(二)遗嘱的无效9/15/2021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一)遗嘱的有效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1)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遗嘱无效。(2)遗嘱的内容应尽量明确、具体,避免发生歧义。(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4)遗嘱中不

6、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9/15/20211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二)遗嘱的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3、被篡改、伪造的遗嘱。4、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保留份额的处分无效。5、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内容。9/15/2021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一)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明示方式(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司考链接二9/15/202113上海政法学院

7、——民法学重点课程五、遗嘱的执行(一)遗嘱执行人的种类(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三)对附有义务的遗嘱的执行9/15/20211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一)遗嘱执行人的种类1、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2、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3、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9/15/20211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1、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这是首要职责。2、召集全体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布遗嘱内容。3、依遗嘱分割、交付遗产。4、管理、保护遗产,如出现妨碍执行其职务的情形,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排除妨碍。5、履行职务应以善

8、良管理人的态度对待。对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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