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员编制比例和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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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人员编制比例和配备要求(一)确定编制总额医院人员编制总额的核定,是依据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床位数,按一定的人员编制标准核定的。其计算公式为:M==B×Y+[(B-Bmin)/(Bmax-Bmin)]×(Ymax-Ymin)×B+A1……+An式中:M——核定人员编制总数; B——核定床位数; Bmax——规定该等级医院床位数的上限; Bmin——规定该等级医院床位数的下限; Y——编制常数平均值; Ymax——该等次常数上限; Ymin——该等次常数下限; A1,A2,…,An——医院其他附属编制。(二)制定编制方案人员编制方案是编制员额、人员编制类别以及岗位、职数、各类人

2、员结构比例等方面的规定。(三)核定编制比例编制比例是指编制员额与核编参数之间的比例关系的规定。医院编制比例,通常由一定数量的编制员额与一定数量的核编参数组成。对于医院来说,病床数就是核编参数,医院的核定病床数通常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域医疗规划所审定的。(四)进行人员配备我国医院的人员配备,主要依据卫生部1978年颁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草案)》进行。根据这个《原则》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依医院的规模和承担的任务分为三类: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按1∶1.30~1∶1.40计算;300~400张床位的医院按1∶1.40~1∶1.50计算;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按

3、1∶1.60~1∶1.70计算。医院各类人员的比例为:行政和工勤人员占总编制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编制的8%~10%;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70%~72%,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中医师占25-35%,护理人员占40-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占8%。1、临床科室负责人配备(1)科主任。25张床位以上的科设科主任,超过40张床位可增设副主任。门诊任务较多的科,病床虽少于25张也可设科主任。门诊及病房任务较少的科,可由其他有关科的科主任兼任。(2)科护士长。各科设护士长(助产士长),病床多时可设副职。2、医师的

4、配备卫生部规定,各级医师结构比例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1∶2∶4∶8。在编配某一职级的医师时,通常采用的计算公式为:M=(Tw×B×R)/Ta×15/P+A 式中:M——某职级医师数;Tw——住院医师日均诊治每位患者所需工时;B——核定编制床位数;R——病床使用率;Ta——住院医师日均有效工时;P——住院医师比例数;A——机动数。根据医院担负的任务和规模的不同,医师中高、中、初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也应有所差异,以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医疗为主要任务的医院,医师的配备应侧重于全科医师,其专业技术职称中,高、中级比例可相对较少;承担高度医疗或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高

5、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编配比例可适当增大。3、护理人员和助产士的配备护理人员包括护理技术人员和护理员。护理技术人员和护理员的比例为3∶1为宜。卫生部1997年颁布的《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规定,三级、二级综合医院中,实际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在编护理人员数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0%;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之比不少于1∶0.4;具有大专以上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三级医院不少于护士总数的20%,二级医院不少于护士总数的10%。(1)病房护理人员承担的工作量不包括发药及治疗工作量在内,发药及治疗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2∶100。(2)40~50张床位设护士3~4人。(3)门诊护理人员

6、与门诊医师之比为1∶2。(4)住院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2∶100。(5)急诊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5∶100。(6)婴儿室护理人员与婴儿病床之比为1∶3~1∶6。(7)注射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2∶100~1.4∶100。(8)供应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2∶100~2.5∶100。(9)设有观察床的护理人员与观察床之比为1∶2~1∶3。(10)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2∶1~3∶1。(11)助产士与妇产科病床之比为:1∶8~1∶10。(12)病房、门诊、住院处、急诊室、观察室、婴儿室、注射室、手术室、供应室等单位,每6名护理人员(助产士

7、)增加替班1名。4、医技人员的配备(1)检验人员。检验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200,其他检验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30~1∶40。(2)药剂人员。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1∶80~1∶100,其他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1∶18,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60~1∶80。(3)放射人员。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50~1∶60。(4)理疗人员。理疗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150,其他理疗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50~1∶100。(5)营养人员。营养人员与病床之比,三级综合医院为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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