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用地电力规划综合负荷密度指标及10KV公用配电站选站的设置要求_规市字〔201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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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居住用地电力规划综合负荷密度指标及10KV公用配电站选站的设置要求规市字〔2012〕302号为规范住宅项目规划设计,依据《天津市1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并参照《天津市超高层居民住宅建筑公用电力配套技术规定》,对原有《天津市居住用地电力规划综合负荷密度指标及10KV公用配电站选站的设置要求》(规程字〔2009〕946号)进行修订,作为《天津市城市住宅设计标准(电气设计部分)》出台

2、前规划设计的依据。一、各类居住项目,规划单位建筑面积电力综合负荷密度指标(一)综合负荷密度指标多层建筑(6层以下):50瓦/平方米;设置电梯的多层建筑(6层以下):65瓦/平方米;中高层建筑(7层以上12层以下):70瓦/平方米;高层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100米):80瓦/平方米;~4~超高层建筑(主体高度大于100米):根据实际负荷需要计算。(二)各类民用居住项目的规划范围内,当小型商业、公建和配套设施等负荷密度有可能超出规定值,且规划期间难以确定时,在选择配电站数量和计算变压器最终装建容量时

3、,可在上述综合负荷密度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0%计算裕度。待施工阶段确定后,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可以向下微调。二、规划居住区配电站的选站原则(一)配电站进楼设置1.配电站进楼设置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2.建筑物有地下2层的,须设置在地下1层,同时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3.配电站进楼应具有独立的维护和电器设备搬运通道。楼内设置的配电站应满足配电设备的消防、通风、防水、降低噪音、电磁屏蔽、搬运、维护通道等要求。(二)独立设置的土建配电站1.独立设置的土建配电站应满足对负荷的供电半径要求,其外立面和

4、色彩宜与居住小区整体景观相协调。2.独立设置的土建配电站,应临近可通行设备运输车辆的小区道路。3.独立设置的土建配电站规格参照下表进行规划。名称变压器容量(kVA)长*宽(m)建筑面积(m2)控制用地面积(m2)~4~两台油变2×63017.5×8.6150238四台油变4×63026.5×8.6228342两台干变2×800/2×100016.5×7.8128194四台干变14×(500-1000)22.5×8.6194295四台干变24×(500-1000)18.5×10.4192288箱变6305.

5、5×2.6514.614.6注:*箱变建筑面积按照其基础占地考虑。*楼内设置的变电站进楼设置的四台干变配电站点占地参考面积为220m2,由于构造柱、承重过梁及轴线具有不确定因素影响,其面积仅为参考值,具体占地面积和电缆通道和竖井等附属构筑物应根据实际区域建筑构造和报建情况进行调整。(三)箱式配电站1.对于多层居住区、多层与高层、中高层复合型居住区,箱式配电站可以与土建配电站混合设置,但土建配电站应位于高层、中高层供电区域。2.高层、中高层、超高层居住区不设置箱式配电站。(四)配电站进出线通道1.配电站站址

6、区域进出线电缆,其管线综合应能满足各类管线相互接近的规范要求,满足进出线最终规模。2.配电站供电区域,室外采用直埋敷设方式,室内进楼应采用专用的沟槽、电缆桥架和竖井等敷设方式。三、配电站变压器容量及数量(一)为超高层居住建筑供电的土建配电站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得超过800KVA;为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供电的土建配电站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得超过1000KVA;箱式配电站变压器最大容量为630KVA。~4~(二)每座配电站中变压器数量不得超过4台,箱式配电站只配置单台变压器。(三)配电站数量根据实际负荷需要

7、计算。四、低压供电半径居住区配电站低压线路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00米。配电站距负荷端(建筑物)最远线缆距离:多层及中高层居住区室外土建配电站、箱式站低压线缆距离不宜大于200米;高层居住区室外土建配电站线缆距离不宜大于150米;超高层居住区低压线缆距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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