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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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

2、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二章建

3、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本省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

4、部门核定监督范围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并核发证书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本省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二)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

5、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三)按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四)审核初验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不得降低质量要求。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手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审核结论负责。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

6、、施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计划,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令及时解决。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任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

7、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者,应当予以奖励。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查询、投诉。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依法招标确定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工程业务,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质

8、量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发包工程,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加强质量管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和工程造价。第十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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