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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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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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編製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1目錄壹、前言貳、強化處罰合理性,降低交通執法爭議參、勵行行政罰原則,一事不二罰肆、提昇安全規範,保用路人安全伍、加重重大違規行為處罰,以遏止肇事陸、樹立行人穿越道之安全及權威柒、明確區分路權,增設警告設施,減少執法爭議捌、衡平合理交通違規處罰及放寬終身吊銷駕照者重新考照玖、其他拾、結語2壹、前言交通運輸肩負國家經濟發展,陸地運輸更仰賴各位駕駛朋友努力辛勞的付出才得以暢通,而良好的行車秩序與交通安全,除代表國家形象及人民生活水準外,更是保障各位家庭幸福美滿相當重要的一個環節,94年

2、12月28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大幅度修正,而職業駕駛人應特別重視瞭解與自身關係密切的法規並遵守,才不會違規,並能增進行車安全。3貳、強化處罰合理性,降低交通執法爭議一、明定除「危險駕車」等11項違規行為外,採證之科學儀器應使用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設置地點。另明定以科學儀器採證取締超速時,一般道路須至少於100公尺前,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須至少於300公尺前,應樹立明顯標示告知駕駛人。(第7條之2)4第七條之二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

3、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二、行駛路肩。三、違規超車。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七、未保持安全距離。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

4、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5二、基於本條例係在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而非以處罰為目的,刪除有關汽車裝設測速電達感應器之處罰及沒入之規定。(第40條)第四十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6三、為明確處罰對象,規範受處罰人其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到案日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第85條)7第八十五條:本條例

5、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本條例規定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沒入之。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8參、勵行行政罰原

6、則,一事不二罰一、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第10條)第十條: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9二、汽車駕駛人有違反第35條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85條之2第2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但經刑事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

7、本條例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第35條)10第三十五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8、,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有上列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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