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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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2、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二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四条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

3、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本省统一的计价办法;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投资估算指标及地区基价;  (四)概算指标、定额及地区基价;  (五)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基价;  (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七)人工、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由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第五条 工程造价应当依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

4、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在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下,由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  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应当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概算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编制。  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项目

5、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由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定额标准及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使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并使用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工程合同价款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以国家和本省发布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结算,不

6、得违反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当年未竣工工程应当编制年度工程结算,竣工工程应当编制竣工结算。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编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得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投标双方通过市场竞争依法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

7、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设立招标最高限价。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提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计价依据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劳动保险基金;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工程排污费;  (四)工程定额测定费;  (五)住房公积金;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

8、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由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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