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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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第32号《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7月7日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2、总则第一条为了改进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科学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及部门)的绩效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政府及部门发展目标和履行的职能设定绩效目标,并对目标实施结果进行系统评估以达到政府及部门绩效不断提升的管理过程。第四条政府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平、注重实绩、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持续提高。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3、。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绩效管理工作。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制定、审核绩效计划;(二)指导、监督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三)受理、复核不服绩效评估结果的申诉;(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绩效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六条绩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绩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做好绩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二章绩效计划第七条政府及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

4、绩效管理计划。中长期绩效管理计划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含有政府绩效管理内容的,可以不再另行制定中长期绩效管理计划。第八条中长期绩效管理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概述;(二)完成主要职能和工作的总目标和具体指标;(三)影响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关键因素分析;(四)完成目标任务的方法、措施和进度。第九条政府及部门应当根据中长期绩效管理计划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年度绩效计划。第十条年度绩效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设定年度绩效目标的

5、主要依据;(二)本年度绩效目标及其评估标准;(三)实现本年度绩效目标的方法和措施。第十一条制定中长期绩效管理计划和年度绩效计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并报绩效管理机构审核,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绩效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绩效管理机构认为年度绩效计划有不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未能全面履行职能等情形的,应当向制定绩效计划的政府及部门反馈意见并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制定绩效计划的政府及部门修改计划。社会公众对绩效计划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绩效管理机构提出,由绩效管理机构按照前款

6、规定向政府及部门反馈并进行沟通。第十三条因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年度绩效计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绩效管理机构审核。第十四条政府及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绩效计划实施绩效管理,定期自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持续改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绩效管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有关专家,为政府及部门实施绩效计划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第三章绩效评估第十五条对政府及部门履行职能,实现绩效目标的实绩和效果,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系统的指标体系和评估程序定期进行评估。第十六条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应当满足全面评价政府及部门

7、绩效状况的需要,客观反映评估对象履行职能,实现绩效目标的实绩和效果。第十七条绩效评估内容应当依据本市的发展战略和工作重点、政府职能、公众需求及不同部门、地区的工作特点和实际状况确定。第十八条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绩效评估内容应当包含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自身建设五个方面。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绩效评估内容应当包含行政成本、工作实绩、社会效果三个方面。第十九条政府及部门应当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可测性与可比性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将绩效评估内容分解细化为具体的评估指标,并根据评估指标的类别

8、、性质和功能,确定评估权重、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第二十条对本地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涉及公众利益、关系民生或者需要较大公共财政投入等下列事项,应当实行专项绩效管理:(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二)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与实施;(三)政府惠民行动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四)其他应当实行专项绩效管理的事项。第二十一条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对政府及部门实施绩效目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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