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4-02-09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4-02-09

ID:40047588

大小:35.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18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4-02-09_第1页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4-02-09_第2页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4-02-09_第3页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4-02-09_第4页
资源描述: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4-02-09》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标题】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商务部/文化部【发文字号】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发布日期】2004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时效性】现行有效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加强对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合作设立的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第三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第四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五条文化部和商务部以及文化部、商务部授权的省级文化、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中外合

3、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必须符合音像市场发展规划。第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应当具有举办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相应的能力;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申请前三年无违法记录。第八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

4、适应的资金;(四)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五)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第九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申请从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像制品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的,应当经其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作为合作条件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得到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音像

5、制品分销企业从事音像制品批发等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中国合作者向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进行立项审批。文化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二)中国合作者自文化部批准立项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

6、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中国合作者自收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文化部的立项批准文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拟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向文化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四)中国合作者自领取文化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照工商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二条中国合作者向文化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7、:(一)立项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入资金来源和数额。(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四)(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五)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中国合作者向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文化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

8、性研究报告;(三)文化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四)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五)(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六)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