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DR—20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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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NDR—2015—01007绥政办发〔2015〕49号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绥宁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6日21绥宁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确保绥宁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宁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13〕1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一、绥宁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由绥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绥宁县

3、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办理。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21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现状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地类的确定,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市政发〔2014〕5号文件标准执行。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2015)政国土字第32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时间:2015年3月11日。征地范围: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大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详见:绥宁县思源实验学校征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的用

4、途:绥宁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的面积:53.49亩。(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专业菜地按湘政函〔2010〕295号批复文件的标准执行。旱土、园地按35200元/亩的标准补偿。宅基地的补偿按照44000元/亩标准补偿。水渠、水沟、路、晒坪等补偿按44000元/亩标准补偿。   坟地及荒山、荒地等土地补偿按水田标准的50%补偿,计22000元/亩。(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按照土地征收时种植作物种类及生长情况确定,一般按地类既定平均青苗补偿标准计算;种植特种经济作物的,按种植经济作物种类给予补偿。同一地类只能给予一种青苗补偿。凡属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抢种抢栽的作物,一律不

5、予补偿。21   1、旱土的青苗补偿按附件1标准执行。   2、果树类经济林青苗补偿按附件2标准执行。3、成片林、疏林、苗木苗圃及零星树木、竹、柴类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3标准执行。4、药材青苗补偿按附件4标准执行。   5、荒塘、山塘、宅基地、坟地、渠、沟、路、晒坪、荒山、石山及未利用地不计青苗补偿。   (三)迁坟、电杆、拉线的补偿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埋电杆、拉线按附件9补偿。坟墓限期由坟主自行迁走;逾期未迁者,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埋电杆、拉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费。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发〔2013〕2号、绥政发〔2

6、013〕14号文件标准执行。(一)根据房屋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按附件5确定房屋结构等级,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定。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建设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核定。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面积、结构等级、补偿安置等的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向征收部门提出复核。(二)其它设施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内外装饰及其他设施,应该增加补偿的,按附件6标准计算。21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装修、改建、扩建的一律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和安置,征收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酌情补偿,不予安置。(三)其他补助费用1、搬家费按附件8计算。集中迁建安

7、置和分散迁建安置计付两次搬家费,拆迁营业、生产用房计付一次搬家费。  2、过渡费按附件8计算。过渡期限为12个月,超过过渡期限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四、补偿方式该项目建设地段涉及城市规划圈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根据《中共绥宁县委办公室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铺子苗族乡大寨村新农村建设办公会议纪要》(绥办字〔2015〕8号)可以采取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以及大寨村新农村建设集中迁建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被征收对象选择。1、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是指对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按照确定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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