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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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卫生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治疗型家庭病床的管理,方便就医,减轻慢性病患者长期治疗的较高医疗费

2、用负担,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家庭病床收治范围:   一、恶性肿瘤晚期患者(非放化疗者);   二、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患者;   三、肝硬化伴腹水无其他严重合并症患者;   四、瘫痪在床患者;   五、需要卧床和牵引固定的骨折患者;   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七、慢性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稳定期患者;   八、慢性全身衰竭患者;   九、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患者;   十、老年性痴呆者;   十一、70岁以上(不含70岁)高龄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者。   凡属上述收治范围之一、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

3、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需要经常上门系统治疗的参保病人(不含异地就医者),均可申请建立家庭病床。同时为门诊特定项目的参保病人,暂不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第三条家庭病床的申办   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置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为参保病人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向社会公示。   二、符合“收治范围”的参保病人,可向已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或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向病人推荐;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填写《徐

4、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附件)一式三份,经家庭病床科科主任签字,病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由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收符合“收治范围”的参保病人入住家庭病床。   第四条费用结算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家庭病床板块实行总量控制,分别下达全年家庭病床统筹基金总定额等定额控制指标,且按全年家庭病床统筹基金总定额的12个月平均值进行月度结算、季度平衡和年终决算。   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包括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全部费用,下同),暂按年人均床日费用50元标准进行结算。

5、   三、参保病人每次入住家庭病床,先支付起付标准(不与住院等起付标准累计计算)200元;起付标准以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为16%,退休人员为1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含70岁)退休人员为8%。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病人,其个人自付比例部分,按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予以补助。   四、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其病情适当收取预交费。   五、为参保病人办理家庭病床入住登记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全部、逐一“刷卡”,认真进行医保证、历、卡识别,并逐一发放《参保人员入住家

6、庭病床须知》。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准确、规范上传有关资料和数据。参保病人每次出住家庭病床时,定点医疗机构除在家庭病床专用病历上记载外,并在《基本医疗保险证》的“住院医疗费用记录”单之相应栏内,记录家庭病床的入出住时间、医院名称、费用等相应情况。   六、属于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帐,出住家庭病床后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病人的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者用现金支付;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必须由参保病人用现金支付。   七、参保病人

7、在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提供有效票据。   八、参保病人出住家庭病床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明细结帐清单》,按规定与病家结算,预交金应予结清,经病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九、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各定点医疗机构预先拨付家庭病床统筹基金定额费用的50%;病人出住家庭病床后5日内,经定点医疗机构预审,按规定将《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明细结帐清单》及有关资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结算申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结算申请后10日内,按规定先予以拨付;然后市医疗保险经办

8、机构进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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