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湘)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ID:40085103

大小:34.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7-20

(湘)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_第1页
(湘)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_第2页
(湘)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_第3页
(湘)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_第4页
(湘)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湘)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经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

2、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并对辖区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第七条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是集

3、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八条设置档案馆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置综合档案馆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需要设置专门档案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三)省有关部门需要设置部门档案馆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四)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档案馆的,由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综合档案馆应当及时收集国家领导人到本地视察工作形成的档案,加

4、强辖区内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的档案和反映风土人情、名优特产等档案的收集。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丢失或者自行销毁。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建档或者档案处置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必须包括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的验收。

5、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其编印出版的报刊、志书、年鉴、大事记、组织史等及时向综合档案馆寄送存档。第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二)列入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和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三)列入专门档案馆

6、和部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期限,由其主管部门确定。部门档案馆的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在部门档案馆保存满三十年后,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六十日内,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不变。第十七条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

7、、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设施,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十八条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库房有害物质的防治,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十九条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档案资料,对发生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对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交接双方必须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任何人不得修改档案馆(室)

8、保存的档案的内容或者损坏档案载体。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