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教育风险管理机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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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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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教育风险管理机制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卫生局,海滨教育中心: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艺体〔2008〕2号)精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于2009年联合制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教委法〔2009〕4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了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教育风险管理机制的工作,对于

2、维护教育稳定,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为继续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一)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管理措施科学、服务网络完善、理赔及时高效的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体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教育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和有效方式,对维护教育稳定,构建和谐校园,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科学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高度重视并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及有关方面的工作。(二)市、区县教育行政

3、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明确提出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要求并认真组织好投保工作;要为解决学校的实际问题和需求采取必要的措施,确实实现“统一投保”和“应保尽保”。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牵头做好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教育风险管理机制的具体工作,并与保险机构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等工作。(三)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教育风险的防范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校园安全工作制度、认真落

4、实工作责任、及时消除各种隐患,有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教职工中加大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风险管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要在学生中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不同特点,加强有关安全、法纪知识的教育和自护自救能力的学习与演练。一旦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学校一方面要及时采取得当的救护措施;一方面要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调查、取证以及事故责任界定和理赔等工作。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无偿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教育风险的防范、化解、转移等工作,提供有关咨询和服务。二、有关

5、工作及要求(一)针对2009至2010学年度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有关学校的意见,经与承保保险机构协商一致,自2010至2011学年度开始,在以校方责任保险为主险的基础上增设“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为附加险,供学校自主选择投保。(二)自2010至2011学年度开始,凡经费预算在市教委的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主险的保费由市教委统一支付,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的保费按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教委法〔20

6、09〕4号)执行;市教委设立专项资金,对国办中小学、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主险的保费实行50%的补贴,其余50%保费,提倡由区县教育局统一支付。各级各类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三)改进、简化投保流程。1、9月15日前,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分别向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称UIB天津分公司)提供实际在校学生的人数。2、10月15日前,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

7、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分别将实际在校学生名册提供UIB天津分公司。3、UIB天津分公司商承保保险公司有计划的指导和协助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学校分步完成投保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及投保所需有关资料要求由UIB天津分公司商承保保险公司制定。(四)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教委法〔2009〕4号)和《关于2009年度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教育风险管理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津教委法〔2009〕7号)执行。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

8、高等学校、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的组织工作,切实发挥校方责任保险的作用,不断完善教育风险管理机制,保障我市教育率先、健康、和谐发展。二○一○年八月十日主题词:教育 校方责任保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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