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担保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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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贷款担保管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广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县联社贷款担保方式有: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和贷款质押担保。第三条贷款担保遵循平等、公平、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的加罚息,损失赔偿金,实现抵押权、质权和收回贷款本息所需其他费用。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联社本、外币贷款。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六条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

2、人同县联社约定,当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清偿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县联社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第七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9(一)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半年以上逾期贷款,或因客观原因造成半年以上逾期但已落实了还款计划。(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经营状况良好;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三)保证人财产属本人所有,易变现、能保值。(四)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贷款保证人,应有合法、可支配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第八条以下单位和部门不能作为贷款保证人:(一)各级国家机关。(二)学校、医院等

3、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四)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第九条贷款保证担保必须由借款人、县联社和保证人按照县联社统一合同文本共同签订《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第十条借款人的一个保证人不能提供足额保证的,可由多个保证人提供。第十一条借款人发生贷款债务转移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另觅保证人,借款人、县联社和保证人应重新签订保证合同。第十二条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被宣告撤销、破产、关停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保证责任时,县联社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经9县联社同意的保证人或提供

4、其他担保方式,借款人不更换或拒绝提供的,县联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第十三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而要求展期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展期批准后,借款人、县联社和保证人应按照县联社统一合同文本重新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书。第十四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县联社除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外,还应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县联社可在保证期间内以借款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在县联社开设基本结算账户的借款人申请短期贷款时,可采用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第十六条最高额保证担保指保证人在一定期间

5、和确定的最高借款额度内,就借款人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最高额保证担保的额度以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为基础,最高不超过保证人资产总额的80%。县联社采用最高额保证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第三章贷款抵押担保管理第十七条贷款抵押担保系指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县联社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担保方式。9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县联社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十八条以下财产可作为贷款抵

6、押物:(一)抵押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三)抵押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十九条以下财产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以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

7、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已被抵押的财产。(五)依法被扣押、查封和监管的财产。9(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十条抵押物现值根据不同种类财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账面净值和变现程度,由县联社与抵押人共同协商估价。对估价有争议的财产可以委托有资格评估机构估价。第二十一条根据对借款人的信贷评估结果确定的贷款期限、抵押物种类及变现程度逐笔确定贷款抵押率。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一般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80%。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经县联社审核同意后,县联社应和借款人、抵押人按照县联社统一合同文本签订《贷款抵押担保合同》。第二十三条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

8、其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下抵押物的登记部门是:(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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