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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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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CH-2011-01) CH-2011-01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2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别条款与提示一、公共租赁住房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而修建的保障性住房。凡不具备政府规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凡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以欺诈行为骗取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22二、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
2、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应当主动告知出租人,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返还公共租赁住房。隐瞒真实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不返还的,政府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依法或按约定强制收回。三、公共租赁住房仅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亦可由保障对象之间合租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非居住使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否则收回房屋,并取消其承租资格。四、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屋。需要继续租住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
3、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订立住房租赁合同。六、本合同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法律文书,请妥善收存保管。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使用说明22一、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时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二、承租人凭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及有关身份证明,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并订立本合同。三、订立本合同前,
4、承租人可对拟承租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对于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咨询。四、【】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部分为填写内容。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22五、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强制执行内容)外,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本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六、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未尽事宜,可以订立补充协议,但补充
5、协议的内容应当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一致。含义矛盾的,以约定内容的含义为准。七、除依法应当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订立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完整一致。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市(州) 县(市、区)编号: 承租人: 出生日: 年 月 日性别 22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
6、联系电话: 代理人: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人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情况见附件一) 出租人: 22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日常联系地址和电话: 代理人
7、: 职务: 具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出租人资格22本合同出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一)出租人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二)出租人为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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