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知识及技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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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知识及技巧广西玉林达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引子:一个税案,思维模式不同结论不同案情简介2007年3月,A汽车修理公司(一般纳税人)与B汽车配件门市部(小规模纳税人)签订汽车配件《购销协议》,协议约定,B按照A要求的质量、规格、价位给A供货,A每月凭购销明细及发票与B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B持续几个月给A送货,但因B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A一直拒付货款。此汽车配件是B从上海C集团公司进货的,B也一直未支付C货款。2007年10月,A、B双方商定,B由原来的供货方改变为代理人,代理A直接与C签订代理进口汽车配件合同,由C作为供货方并给A出具发票,A将配件款项直接支付给C。引

2、子:一个税案,思维模式不同结论不同之后,B按照约定代理A与C签订合同,向A转交了C的报关进货单、海关完税凭证,C出具付款委托书和收款收据,A向C支付货款。2008年1月,A凭完税凭证抵扣了进项税4万多元;2008年4月,A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这张抵扣凭证不是真实的。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如何认定A公司用假海关票抵扣税款的性质?有人认为应当认定为偷税,理由是A、B双方有购销协议,A公司的汽车配件是B公司发来的,双方进行了实际交易,且A明知道B是小规模纳税人还向其索要17%的发票,将B给予的假票据进行抵扣,主观上属于恶意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

3、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如何认定A公司用假海关票抵扣税款的性质?综合民法、合同法、税法等法律法规来分析: 一、购销行为的法律事实1、第一份购销协议分析: 由于B不给A开票,A拒绝给B付款,双方都违背了《合同法》第六十条:“当

4、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规定,造成该协议实际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到双方协议设立代理法律关系时,A、B购销协议解除,A、B之间虽然有货物移交,但A并没有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货物移交不是购销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A、B之间购销法律关系因为双方相互违约和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2、第二份代理协议分析:[1994]财税26号文:委托代理购销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如

5、何认定A公司用假海关票抵扣税款的性质?《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A与C之间形成了购销法律关系;B在代理中没有正确履行代理责任,取得假发票给A造成被稽查的后果,B对A是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如何认定A公司用假海关票抵扣税款的性质?二、依据法律事实认定A的行为性质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

6、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A符合税法善意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规定,不是偷税。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如何认定A公司用假海关票抵扣税款的性质?三、A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7、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A应当退还已经抵扣的增值税款,不应当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被处罚,且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的票据,可以再次抵扣。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如何认定A公司用假海关票抵扣税款的性质?引子:一个税案,思维模式不同结论不同案件启示1、税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法,宪法之下的部门法有:税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等,因此税法的适用不能脱离法律体系。更主要的,税是产生于民商经济活动,是民商经济活动的衍生义务,民商经济活动是税义务的前提,因此,对纳税义务的认定与判断不能脱离对产生纳税义务的民商事法律行为的准确判断。2、税务工作是经济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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