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评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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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跳出评估看评估讲义内容第一部分资产评估的定位第二部分产权市场与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第三部分企业价值评估与证券市场一、涉及资产评估的主要法律法规法律: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56)96号文件、60号文件12号令、3号令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47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4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74、306、941、71等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

2、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

3、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证券法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人在设立时以及在报告期内进行的资产评估,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收购资产、向其

4、他企业增资或收购股份的定价)中涉及的资产评估都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2009年过会的57家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有49家以评估结果定价,占比85.96%;属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而采用交易价格定价的4家,占比7.02%;另有4家企业置入资产定价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进行了下调。对于上市公司的置出资产,除个别公司外均按评估价出售。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

5、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节 资产评估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

6、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

7、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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