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工会维权-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干部培训中心张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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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 工会维权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干部培训中心张钧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制订的 背景及目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 利益博弈后的共同意志《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保护劳动者的显明立场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保护劳动者的显明立场立法目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权利满足人的需求实现人的发展和谐社会--

2、--首先是劳动关系和谐重大意义:劳动法律体系已初见框架劳动基准方面劳动关系方面劳权保障与救济方面社会保障方面劳动力市场方面劳动法第二部分 工会维权在《劳动合同法》中 得到细化和加强工会维权在《劳动合同法》中 得到细化和加强宏观层面企业内部微观层面宏观层面:建立健全三方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企业内部对规章制度的协商权与建议权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的 协商权和建议权(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

3、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范围: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工会权限:组织讨论参与协商提出建议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维权的有效途

4、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理论上,认清“为什么”操作中,把握“谈什么”履行中,探索“怎么谈”第三部分《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 工会维权的具体运作一、维权第一关: 帮助和指导劳动者订一份 有质量的劳动合同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唯有书面形式必备条款必须“保质保量”可备条款应当“讲求实效”时间:一个月内订立保管:双方各执一份内容:更为完备具体劳动合同唯有书面形式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补救及惩罚性赔偿第二个月至一年内第一个月满一年以后补签书面合

5、同补签书面合同,并支付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依法补签的,支付二倍工资必备条款必须“保质保量”《劳动法》第十九条:(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一)用人单位信息(二)劳动者个人信息(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其他事项可备条款应当“讲求实效”特别关注:试用期违约金服务期竞业限制二

6、、维权全方位: 履行过程要监督 合同解除要把关(一)履行过程要监督重点: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难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要点:双方协商书面变更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二)合同解除要把关查清纠纷事实;了解解除依据是否合法?是否通过法定程序?是否已经公示?;听取职工申诉;寻找维权、调解的法律依据;设计维权或者调解方案;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决定回复意见

7、。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是解除合同的首选方式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随时解除(过失性解除)预告或预支解除(非过失性解除)裁员劳动者单方解除预告解除通知解除即时解除2.扩大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是对劳动者人权的基本尊重, 更是对用人单位遵守法纪的 “广而告之”劳动者的随时解除权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劳动者

8、的即时解除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3.依法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工会要把好监督关用人单位的随时解除权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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