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2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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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资金收支行为,保证其安全完整,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人民银行《银行资金结算办法》之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部门及分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第四条货币资金由公司财务部统一集中管理,统一进行核算,并实行预算控制和授权审批。第五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出纳人员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具体管理,对其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会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及结存负有监督和主管责任。第六条严格钱、帐、物分管制度。出纳不得经管除现金

2、、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外的帐薄登记和管理工作,不得兼任仓库保管、材料采购和会计稽核工作,不得同时管理银行票据和银行结算印鉴,出纳岗位实行定期轮换。第七条出纳凭手续健全,程序到位的合法票据办理收付,手续不健全,票据不合法,程序不到位的支付,出纳应拒绝办理。第八条出纳和会计应共同做好货币资金的清查工作。第九条出纳每日下午下班前应编制货币资金收支日报表上报公司财务部部长和报送公司领导。第二章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十条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一、预算内支出由财务部部长或分管领导审批,预算外的由总经理审批,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报集团审批。二、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审批流程的规定,在授权范

3、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越级审批。第十一条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一、支付申请(一)先预付再报销业务1、物资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经办人需提供物资审批单、采购合同,;应付大型工程款,经办人需提供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确认单及集团批准文件;差旅费预支应提供公出审批单;交际费预支,应提供批准件;其他预支应提供呈批件、合同、文件等相应依据;2、属现金和银行付款的,应填写《借款单》,办借款手续。(二)先报销再支付业务除提供第十一条(一)款资料外,物资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应提供税务发票、入库单、竣工验收单、物资采购审批表;应付工程进度款,应提供税务发票、工程付款审批单;应付水电费应提供税务

4、发票、缴纳税费应提供缴税凭证、缴纳规费应提供政府税务收据,其它支出需提供相应税务票据并填填制费用报销单。二、支付审核(一)物资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和支付工程进度款,部门负责人应对收款单位及账号与合同的约定是否一致,支付单据用途、金额和付款方式以及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字;其他费用支出,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签署意见;(二)业务分管领导审查并签字。三、支付复核公司财务部会计应对审核后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进行如下事项的复核:(一)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二)付款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报销单据是否真实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合同约定条件一致;(三)经办

5、人、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是否签字;(四)是否列入资金计划,计划外支出是否有呈批件;四、支付批准(一)预算内资金支出1、5000元以下支付由财务部部长批准;2、5000元——10万元的支付由财务总监批准;3、10万元以上的支付由总经理批准(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授权财务总监审批);4、对日常工作中付银行贷款利息、工资、缴税及内部资金往来等大额支付由总监批准。(二)预算外资金支出1、10万元以内由总经理审批;2、10万元以上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三)资金计划由财务部长、财务总监、总经理共同签批后,交由财务部执行。会计审核无误签章后,属财务部部长权限由财务部部长批准,

6、属财务总监权限由财务总监批准,属总经理权限由总经理批准。五、办理支付(一)出纳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办理支付;(二)出纳人员对支付合法性,合规性负有再审核义务,对不合规单据有权拒绝支付。第一章现金管理第十二条公司现金开支的范围如下:(一)职工工资、津贴及其他个人劳务报酬;(二)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三)出差人员必需的差旅费;(四)低于500元的零星支出;(五)经批准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以及超过500元结算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确因特殊情况需用现金支付的,按公司规范审批流程办理。第十三条单位收取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

7、得坐支现金。第十四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审核人员填制凭证入账,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支出现金时,必须经审核人员填制支付凭证,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挪用、借出现金。出纳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第十五条出纳库存现金限额为2万元,超过限额必须存入银行,凡因超过库存限额而造成损失的,由出纳负责赔偿;存入现金的设备必须是经过公安部门安全认可的保险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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