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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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教学内容:4.1基本概念4.2城乡规划的制定4.3城乡规划的实施4.4城乡规划的修改4.5法律责任4.1基本概念规划区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乡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4.2城乡规划的制定1.城乡规划的分类城乡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2.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类别组织编制部门审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务院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级人民政

2、府国务院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城市、直辖市:国务院其他城市:省级人民政府镇总体规划县政府所在地镇:县人民政府其它镇:镇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乡规划、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3.城乡规划的内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

3、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乡规划、村庄规划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4.3城乡规划的实施1.选址意见书制度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第

4、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

5、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6、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4.4城乡规划的修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情形:(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

7、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4.5法律责任1.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被管理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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