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蓝线管理办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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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12.05.07(2005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145号)目录一,引言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三,其他相关、比较一,引言随着城市规划的深入,以及对于规划技术的提升,人们关注的规划内容也更加的细节化。在这样一种趋势下,势必会提出对于水体等的保护法例等。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5 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部 长 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

2、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办法宗旨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定义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四条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4、(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划定城市蓝线的原则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蓝线的划定和调整1--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蓝线的划定和调整2--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

5、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蓝线的划定和调整3--调整、报批、公示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城市蓝线内所禁止的活动二,城市蓝

6、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要求1--新建、改建、扩建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要求2--临时建设需要二,城市蓝线

7、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监督检查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责任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

8、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日期三,其他相关、比较1,与原《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比较:三,其他相关、比较2,与城市绿线、城市紫线的关系:2003年以来,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进一步强化了水安全、水环境保护、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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