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地困境实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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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案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的困境实析 摘要: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是对违法违规的社区矫正人员最为严厉的司法惩处,是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社区矫正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力体现。但现阶段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中普遍遭遇到的“收监执行难”问题,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削弱社区矫正工作的公信力,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笔者结合从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分析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收监执行难”情形,试图从中寻求解决途径,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完善社区矫正收监执行工作的程序、方式等,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关键词:社区矫正    收监执行     

2、一、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的定义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就社区矫正“收监执行”作出明确定义,只分散的体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3]等法律法规的诸多条款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5],《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五条[6]、第二十六条[7]等。根据各条款所折射出来的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的法律特性和构成要件,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的定义可概括为:“文案大全实用文案被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而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者被判处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犯罪但达到撤销原裁决刑罚的,应当依照法定撤销程序,决定收监执行”。因现行刑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对新罪进行判决的同时,一并撤销原裁决非监禁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交付执行,如刑法第七十七条[8]、八十六条[9]之规定。故本文所指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的对象,不包括因重新犯罪而被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主要为以下三种:一是被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二是被裁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三是人民法院、监狱或者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决定收监执行的。(下简称“撤销非监禁刑,收监执行”)    二、

4、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所面临的困境以福建省莆田市[10]为例,2012年至2013年4月份,该市司法行政机关共提请撤销非监禁刑14件14人(缓刑11件11人、假释2件2人、暂予监外执行1件1人),已裁定撤销10件10人,还未裁决的2件2人,未得到采纳2件2人;裁定撤销的10件10人中,还未收监执行的有9件9人,收监执行效率低,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收监执行的力度如此薄弱,是因为以下“五难”:     (一)人民法院对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的撤销建议书采信难文案大全实用文案1、司法行政机关方面:一是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后,还未完全适应从行政到司法执法工作的角色转变。部分司法行政人员

5、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缺乏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存在固定证据不及时、取证方式单一,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导致撤销非监禁刑的证据证明力薄弱;二是存在部分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社区矫正工作中伪造、不如实填录监管材料等,导致监管材料等书证与社区矫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相互印证,甚至矛盾,法院难以采信,使部分违规社区矫正人员逃避了处罚。如缓刑罪犯陈某参加社区矫正后脱管长达一个多月,司法行政机关也及时提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缓刑,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陈某虽在笔录中自认脱管一个多月,但提请机关提供的监管材料中却登记陈某的正常矫正情况,并有相关工作人员签名为证,与笔录存在矛盾,加上提请机关所附

6、的材料不完整,不能有效证明陈某存在脱管行为,故不予采纳[11]。2、人民法院方面:一是目前法律法规对撤销非监禁刑的情形仅原则规定,无统一的认定标准,无形的放大裁定、决定机关对撤销非监禁刑的自由裁量权,增加采信的随意性。如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情节严重”应如何认定?如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应当及时收监,何种情形才是“严重违反”?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7、仍不改正的应当撤销缓刑,怎样的违规程度才是“仍不改正”文案大全实用文案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模糊性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裁定的随意性。二是向外省市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建议难以被采信。我国法律规定撤销非监禁刑的提请应当向原裁判法院提出,确立了“谁裁决,谁撤销”的原则,由于居住地与裁决地分离,区域跨度大,给人民法院审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同时由于居住地检察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对跨区域人民法院的裁决不能及时有效监督,因此向外省市人民法院提出的撤销建议往往石沉大海得不到回复,或者得不到采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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