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案例分析-中美轮胎特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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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案例分析小组成员:熊珍方李炜周经纬陈启昱朱庆阳国际经济与贸易0901·什么是“特保”:“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特保”。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什么是“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009年4月20日:北美钢铁工人联合会(USWA)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条款,向美国政府提出请愿书,在请愿书中指出,根据美方统计,2008年我输美轮胎达4600万个

2、,金额17亿美元,成为美最大商用轮胎来源地。2004~2008年,中国轮胎对美出口快速增长,5年间数量增长215%,金额增长295%,造成美国制造业裁员。要求美国政府实施限额,将从中国进口的客车、轻型卡车、小货车和运动型车(SUV)轮胎,在第一年限制在2,100万只。中方回应,在2007年至2008年间,中国输美轮胎总金额占美国消费的比例仅增长2.7个百分点。2009年前五个月对美出口额下降超过15%。并提出四大抗辩理由:第一,中国输美轮胎的细分市场集中在低端、低价的非品牌更替轮胎,这与美国本土轮胎制造商瞄准的高端品牌轮胎有明显区别。第二,中国输美轮胎销量未出现

3、连续快速增长。在2007年至2008年间,中国输美轮胎总金额占美国消费的比例仅增长2.7个百分点。2009年前五个月对美出口额下降超过15%。第三,美国汽车和轮胎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集体反对采取特保措施,因为这将提高美国厂商的轮胎购进价格,最终损害美国消费者利益。 第四,中国轮胎生产企业仍以满足中国国内市场需求为主,美国并不是主要销售地。6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特保案做出肯定性损害裁决,认定中国轮胎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造成或威胁造成美国内产业的市场扰乱。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对中国轮胎采取特保措施,提出了对乘用

4、车、轻型货车用中国制轮胎征收3年特别关税的方案,第1年至第3年额外征收的关税分别为55%、45%、35%8月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华盛顿举行听证会,就“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听取各方意见。这已是美方第二次就这一特保案进行听证 9月2日:美贸易代表办公室将在咨询财政部、劳工部、商务部等部门意见后,向奥巴马提出相关建议,根据美国调查程序,美国总统将于9月17日前作出是否采取措施的最终决定2009年2009年9月14日: 中国政府正式就美国限制中国轮胎进口的特殊保障措施启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在一项声明中说,中方当日正式就美相关措施提

5、出世贸组织争端机制框架内的磋商要求。2010年12月13日: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向WTO成员国散发了中国诉美轮胎特保措施,WTO争端案(DS399)专家组报告,没有裁定美国针对中国输美轮胎所采取的特保措施违反世贸规定。2011年5月24日,世界贸易组织发表的一份公报显示,中国已经通知WTO仲裁机构,决定对中美轮胎特保措施世贸组织争端案的专家组裁决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1.如果源自中国的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以至于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市场干扰或干扰威胁,受到影响的成员国可以要求与中国磋商,寻找双方

6、满意的解决方式,包括进口国是否可以按照《特保措施协定》采取特保措施。这些磋商应该及时通知WTO特保措施委员会。4.市场干扰应该被理解为,某种产品的进口数量快速增加(不管是绝对进口数量,还是相对进口数量),以至于成为对进口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materialinjury)(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主要原因(asignificantcause)。在界定市场干扰是否存在时,进口国政府应该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的数量,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价格造成的影响,以及进口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的影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

7、4《特保措施协定》第二条条件1.一成员只有在根据下列规定确定正在进口至其领土的一产品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且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2.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中国输美轮胎绝对数量的增加是客观的,是对美国轮胎业产生市场干扰的原因之一;虽然不能证明输美轮胎数量增加是导致市场干扰的唯一原因,但只要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就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既然《入世议定书》规定的标准是实质性产业损害(materialinjury),同时没有对因果关系做

8、进一步的要求,只要进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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