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表见代理资料

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表见代理资料

ID:41315038

大小:19.99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8-21

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表见代理资料_第1页
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表见代理资料_第2页
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表见代理资料_第3页
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表见代理资料_第4页
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表见代理资料_第5页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表见代理资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表见代理(下)三、代理权表象形式要素认定的类型化裁判方法1、对行为人身份表象的认定。 在涉建设工程商事案件中,行为人的身份表象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名为项目经理实为实际施工人的情况较为普遍。很多在建工程都由欠缺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管理施工。实际施工人在垫资承包且资金不足时,往往以建筑单位的名义外欠材料款或借款。二是工地人员流动性较大。工地人员多为实际施工人雇用的临时人员,由于用工手续不规范,这部分人往往欠缺书面身份证明。此外,建筑工期一般较长,工地人员更换频繁,农忙季节的工资往往按天、按周结算。在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

2、过程中,工地上受领货物并在交货凭证上签字的往往为多人,发生诉讼时签收人可能早已流动到外地。在口头合同中,对于这类人员签署的收据等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在以行为人身份判断代理权外观是否成立的案件中,可以尝试确立以下的审理思路: 第一,如果行为人的身份已经载明于建筑单位出具的正式书面文件或公示性书面证据中,即使代理权限不明,仍可据此认定代理权外观成立。能够证明行为人身份的表面证据包括: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施工合同,建筑单位发给项目部经理本人的任命书,项目会议的会议纪要或记录,企业内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对

3、外证明材料、施工图纸等。 第二,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基本判断原则,重点考察缔约名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合同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实际施工人明确告知相对人其系以个人身份缔约或出具债权凭证,则权利义务应由其本人承受,不应当溯及基础法律关系。 第三,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单位名义、工地名义、项目部名义订立口头合同的,重点考察履约方式。根据学理分析,表见代理的判断时点应为订立合同时,主要是判断合同何时生效,履约方式本属结果意义上的范畴,不应作为判断依据。但由于建筑行业普遍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现

4、象,因此即使实际施工人具有工地负责人的身份表象,仍应要求相对人尽到额外注意的义务。在以电话要货、直接要货等方式订立的口头合同中,仅凭对方的单方陈述是远远不能达到“有理由相信”的证明要求的。此时,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还需证明货物确实运至工地且货物为工程所用。以买卖合同为例,供应商需要证明交货的时间、地点、运输的方式等内容,相关事实证据包括:对方签字的送货单、入库单、验收单等交货凭证;货交承运人的运输凭证或送货人的运输证明;与交货凭证相对应的过桥过路费单据;材料供应商在相关时期进货的凭证等。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供应商交付材料

5、,完成了实际履行行为。如建筑单位否认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或否认受领行为,就应当提供反证证据。反证证据包括:建筑单位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工程材料的凭证;相对人所主张的材料数量与施工所需的材料数量差距悬殊或该材料非工程所需等。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被告的反证不能够动摇本证形成的内心确信,那么被告就应承担付款责任。在借款合同中,对出借人的证明要求应当更为严格,如果其将大额借贷本金直接交付给借款人,而并不能证明资金的出借、使用与工程有关联的,不应认定表见代理成立。 第四,挂靠承包协议等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

6、三人。在承包商建筑单位与实际施工人的内部约定中,往往会对实际施工人的代理权限进行剥夺或限制,该约定如果未经通知或公告方式,则对相对人没有约束力。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所借款项或所购材料实际用于工程,则该工程的承包商在取得工程承包权后有无转包或分包,或者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有无责任归属划分,均属于建筑单位内部经营的问题,与外部第三人无涉。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建筑单位既然允许挂靠经营等,且从中取得了利益,其管理上出现的漏洞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其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对印章表象的认定。 印章虽然本身不是授权委

7、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在涉建设工程商事案件中,私刻印章及印章使用混乱的情形较为普遍。最常见的是用项目部印章缔约或结算。项目部印章一般是由建筑单位刻制的,但其使用范围、权利限制并不明确,此外项目部印章未列入公安机关强制备案范围,相对人对印章的真伪也往往无从比对。 除项目部印章外,实践中还常见行为人以技术章、材料章、资料章等印章进行缔约或结算。该类印章的特殊性在于,就其字面用途来看,只能用于审阅、保管施工资料等特定用途,因此一旦相对人就此主张代理权外观成立,建筑单位及实际施工人必然抗辩相

8、对人未尽合理审核义务。 在以印章判断代理权外观是否成立的案件中,可以尝试确立以下审理思路: 第一,项目部印章是代理权表象的证明,但由于项目部印章的权利范围不明,因此其效力不能与建筑单位的公章、合同章等同。如无其他相牵连的表象事实证据,仅凭项目部印章名称与建筑单位的关联,尚不足以认定代理权外观成立。除非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