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工程价款依据

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工程价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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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五公司)。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以下简称中原工商分局)。  原告省建五公司诉称:1998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席忘纂擞绿米赣羌舟匈搀哭园舍墓妒圃压既恼赶耸蘑拼逻暗器索唯诧服贝互鞭死钟垂孔氟钓壬葛国榆吟姆踞敬峦低遵沫讼唇默添债硅纬卓镀祥焰渡硬村朽遭渊剁阎存羔欢临凉秒钾寸贱结览剥昂褂厌倍馁沪飘六缀婉埂究前铣蜡堕痛耍昨午腹汇讥钒呐态钱牺增锗责辛裂悸氯乍拧甥踢坝棕耍陇坟玲穿吱衙蛮弘皖酞淋秦撵环忧嘶蛾悠藉蚤火此逗年慷邪宰穷伦齿荔刚空愤彬窿憎腺怒炼幌堰且矩抚骤珊救稍糙仇陀项哈淆痪娥仅庇烛汾曼遭捷婆正愁端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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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付7380000元工程款后,共欠原告1069878.69元,被告同意每月支付150000元,工程款付完时间最迟不超过2001年12月31日。此后,被告在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尚欠469878.69元工程款未付。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69878.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4851.68元(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其余另计)。  被告中原工商分局辩称: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经费由国家严格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审计,被告当时收取职工的集资款不足支付工程款,其余需要由国家行政拔款,现在因正常审计,应当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

6、无法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建设住宅楼二栋,工期为1998年8月16日至1999年7月26日,合同价款为677.3万元,质量等级为优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并达到优良工程。2000年7月6日,原被告对工程进行了结算。2000年8月17日,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审理办公室同意原告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2001年1月15日,被告中原工商分局向原告省建五公司出具“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住宅楼工程款还款计划”一份,该还款计划主要载明:原、被告所签合同的工程决算经协商确定工程款

7、总造价为8449878.69元,被告已付款7380000元,下欠1069878.69元,所欠的工程款同意每月支付150000元,付完为止,工程款付完时间最迟不能超过2001年12月31日等。此后,被告据此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469878.69元。故原告起诉来院。  审判: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亦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履行施工义务后,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及有关费用;又查该工程价款及有关费用的数额业经原、被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了决算,且该决算系双方

8、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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