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主权20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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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国家领土stateterritory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构成国家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国家领土主权的具体内容边境制度南极法律地位第四节领土主权及其限制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称为领土主权(territorialsovereignty).领土主权性质问题是各国国际法学者争论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主权只是对领土上的人和财产行使排他性的管辖权,不包括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对其领土的主权不仅包括管辖权,而且也包括所有权.领土主权的内容和含义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统治权或属地管辖权。领土主权不容侵犯。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久经确认的

2、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领土完整不可侵犯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破坏一国的领土完整国家边界不容侵犯一国领土不得成为军事占领的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领土的行为为非法,对此种方式取得的领土不予承认领土主权的限制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固有的,排他的,不可分的.但在国际实践中,领土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有时也会受到限制.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另一种是特定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对领土的限制是否符合国际法关键在于产生特殊限制的有关条约是否是平等有

3、效的条约.(一)受一般国际法规范的限制:1.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2.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传统权利,不应加以侵犯。3.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4.国家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从事损害他国利益的行为,包括妨害邻国对河水和领土的正常利用,以其领土作为对邻国进行颠覆活动的基地等。5.外交使节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等。领土主权的限制内陆国的过境权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的规定,内陆国拥有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内陆国有权出入海

4、洋,并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第二,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过境国通过双边或区域协定予以规定;第三,过境国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内陆国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便利不侵害其合法利益。南美洲的玻利维亚和智利两国间发生过战争,玻利维亚被打败.智利不仅占领了它的一部分领土,还封锁了它的出海通道,从而使两国人民互相仇视.2003年10月,玻国民众因为政府要在智利境内铺设管道的原因发生大规模骚乱。现在,玻政府愿意供应智利天然气以获取智利的出海口.(二)受特定国家间条约的限制:1.共管:共管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

5、主权。2.租借: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租给他国使用。3.国际地役: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因此,亦称为国家地役,这里国家属地最高权受到的一种特别的限制。国际地役根据条约产生,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它的客体只能是一国的领土(包括领陆、领空、领海及底土)。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指允许他国在其境内从事某种行为。消极地役是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方面的属地最高权。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condominium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是有关国家对领

6、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1939年至今,英国和美国对坎顿岛和恩得伯里岛共同控制(1939年6月英美协定规定,双方各派一名官员共同管理).1973年巴西和巴拉圭定约(是关于水力发电的)规定:“巴拉那河的水资源属于两个国家共管所有.”共管还是对一些有待日后确定归属的领土的一种临时措施,这往往发生在相邻国家之间.如科威特和沙特对其边界2000平方英里的中立地区,从1922年至1965年分享平等权利.租借leasedterritory租借是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承租国取得某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出租

7、国,租期固定,到时可以收回.根据苏联和芬兰的和平条约,芬兰允许苏联使用和管理波卡拉半岛地区的领水和水域建造海军基地,租期50年,年租金500万芬兰马克.苏联将赛马运河和两岸宽30米的地带以及一段公路租借给芬兰用于货物运输,同时,将小维索茨克岛租借给芬兰储存货物,期限为50年。租借与租界中国近代史上出现的租借是列强胁迫和武力威胁下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产生的.胶州湾租借给德国,租期99年旅顺和大连租借给俄国,租期25年威海卫租借给英国,租期25年广州湾租借给法国,租期99年九龙半岛租借给英国,租期99年租界(concession)是列强根据和中国清政府缔结的不平

8、等条约,以居住和经商的名义,在通商口岸和城市永久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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