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三编法的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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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法的本体第八章 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的语源:法、律的探讨二、法的定义的多样性P1001.从法的本体下定义---规则、命令、判决2.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神意论、理性论、公意论、权力说3.从法的作用下定义---正义论、社会控制说、事业说三、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NaturalLaw)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LegalPositivism)自然法坚持“恶法非法”,而实证主义则认为“恶法亦法”---道德四、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P102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2、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第二节法的本质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别现象和本质(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二)法律的阶级性与共同性。(三)法律的利益性与正义性。二、总结法的本质主要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阶级性、法的物质制约性。(一)法的正式性(国家性、官方性)1.形成方式法律由国家制定(建构的)或者认可(明示/立法认可:与默示/司法认可)2.实施方式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表现形式法律由国家发布的官方文件表现(二)法的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此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的某个阶层、某个领导人或其每一成员个体意志的

3、简单相加;2.一定情况下,法也反映被统治阶级或同盟者的某些利益要求。(三)法的物质制约性(社会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1.调整对象是行为关系。---思想2.法的规范性体现在其概括性和一般性之中,既不针对个别人,又要反复适用。三、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对法的保障是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相区别的特征。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1.法的创制方式:制定、认可和解释。2.法的国家性3.法的普遍性①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地)②普遍平等对待性:法律面前

4、人人平等(人)③普遍一致性:法的内容始终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法)。第四节法的作用(第21章)一、法的作用的含义P294二、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人的行为;社会关系1.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2.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三、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自己、评价他人、教育大多数、预测你我他、强制一小撮。1.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2.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3.教育作

5、用:通过法律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行为产生影响。示警/示范作用。4.预测作用: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5.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指引作用(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①个别性指引:通过一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具体情况的指引---判决书、合同书;②规范性指引: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2)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与义务性规则联系:“应为”、“勿为”;②有选择的指引/不确定的指引---与权利性规则相联系:“可为”。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

6、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关于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的指引作用B.法的评价作用C.法的预测作用D.法的强制作用四、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1.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2.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7、)。五、法的局限---法律不是万能的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第九章 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概述一、法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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