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合同段分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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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长沙至湘潭高速公路第十三段工程索赔分析书■■■1=1一*IU5长沙至湘潭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位于宁乡县、湘潭县境内,起于道林镇K160+100,终于响塘镇K170+000,全长9.9km。主要工程量:路基土石方165万m3,,防排水垢工砌体4.9万m3,大桥641.80m/4座,分离式立体交叉244.18/4座,通涵3475.34m/84道,南谷互通一座,合同金额1.79亿元,合同工期24个月。通过自筹与财政拨款,本工程已通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批准文号为: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发改社会【2004]782号。根据合同约定:项FI部由项目经理1人、

2、施工员2人、安全员1人、质检员兼资料员1人、预算员1人、材料员1人、保卫人员2人、勤杂人员2人组成。项目部职员60人,施工劳务队伍20支,(桥涵10支,土石方4支,防排水6支)约民工300人。2009年6月至2010年7月,项目部按合同要求累计进场自由主要设备有各种土石方平整压实、栓搅拌、桥梁等施工设备58台,其台班费用组成见《湖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4定额)。施工单位的租赁设备有脚手架钢管、塔吊、挖掘机、自卸汽车。经商定,人员窝工按10元/天补偿。2009年06月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正式进场施工,依据设计施工内容和建设单位要求周密部署,稳步整体推进,精心组织。由

3、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因素,本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程变更,以下讲就索赔事件进行分析。二、索赔事件及分析计算过程索赔事件一:临时工程1、受地质条件变化及边坡垮方,产生换填、清淤20万m3,不适宜填筑路基废土11.9万m3,垮方废土3万m3,共计约34.9万m3弃土。目前,已征收废土场共计8处,征地费用199万元。2、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受施工环境影响,我部赔偿当地各职能部门或个人共计272.1万元。以上两项费用实际成本合计471.1万元,合同清单95万元,增加成本376.1万元。索赔分析:有利条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木》通用合同条款“4.11.2

4、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第2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合同条款1.1.1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吋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屮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白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而地质条件变化是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切不能克服的突发性事件,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施工合同》2.3规定,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

5、担相关费用不利条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合同条款“1.6.4当承包人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发包方承担。索赔费用:(471.1-272.1-95)*(1+5%)=109.2万索赔概率:90%索赔事件二:误工补偿受征地拆迁进度影响,我部白2009年6月进场,一直未能使用具备开工条件的永久占地,直到2009年12月8日才收到长湘公司下达开工令,同时受地方协调环

6、境影响,项目未能顺利动工,直至2010年7月中下旬才正式大面积进行路基清表工作。在此期间内,我部应长湘公司要求,相关人员、设备及施工劳务队伍全部进场,其中项目部职员60人,施工劳务队伍20支,(桥涵10支,土石方4支,防排水6支)约民工300人。2009年6月至2010年7月,项目部按合同要求累计进场各种土石方平整压实、栓搅拌、桥梁等施工设备58台,但绝大部分人工及设备处于闲置状态,各类人员工资,设备维修及折旧,项目部间接费用开销等误工费用共计1397.6万元。索赔分析:有利条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合同条款“2.3提供施工场地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

7、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不利条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合同条款"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口期起计算。承包人应该在开工口期后尽快施工。”索赔费用:1.窝工费:300*60*0.6*13*30二421.2万元2.机械台班的闲置费用:795.8万元挖掘机SII200-2(8台):1114.5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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