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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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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5-3-2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四川省教育委员会文 号:川教办[1995]14号发布日期:1995-3-2执行日期:1995-3-2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的《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个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自筹资金,以收取学费为主要经费来源,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
2、机构(以下简称办学机构)的活动。 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部队和国办学校自筹资金与上述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合作举办或独立举办以收取学费为主要经费来源,面向社会招生的办学机构以及高、中等专业学校面向社会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性质的办学活动,也按本细则执行。 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学历教育的,除国家已有规定的外,也按本细则执行。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作办学的活动,按照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执行。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国家
3、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法规,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份,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依法办学应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并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必要的扶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对其办学场地、设备、人员推荐和选拔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和欢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以及境外机构、友好人士向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4、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社会力量办学及其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推选代表人士、教师职称评审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应与国家举办的学校一视同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对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指导等。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或确定社会力量办学的归口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 (二)在《办
5、法》和本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内,统一受理各类社会力量办学的申报材料和有关事宜: 对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和举办高、中等专业教育国家学历认定考试(试点)的学校(班),由归口管理机构直接审批并负责管理。 对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归口管理机构与有关业务科、处、室按照设置条件及规定共同审核和考察论证,归口管理机构代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审批工作以及宏观协调管理工作,有关业务科、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由专人负责具体的教学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与本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并会同有关
6、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的调查研究和宣传、评比表彰等工作。总结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的经验,推广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第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的申请者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请办学单位自身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拟办学校相适应的办学能力,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二)公民个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业务、技术专长以及教学、管理能力,身体健康。 (三)联合申请办学须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主办者和协办者。一个单位或公民只能举办(或联合举办)一所办学机构
7、。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办学: (一)曾被判刑,服刑期满,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办学受到处罚,未满三年。 第十条 社会力量申请设置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教育发展规划; (二)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举办者投入的办学自有启动资金和稳定的、适应办学需要的经费来源; (四)有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并相对稳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设置标准规定或适应办学规模需要的校舍、图书及教学设施、设备等; (六)有健全的教务、行政、学员、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实
8、施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除必须符合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对同类学校教育规定的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办学机构的设置可分为筹建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筹建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设立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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