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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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监督制度——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根据国家、省、市及县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评工作。局法制科承担执法责任制监督

2、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实行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实施工作。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    第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执法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各项执法制度得到严格履行;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避免本辖区范围内出现重大违法案件。    第八条 实施农业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

3、、程序合法、行为合法、合理。    第九条 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成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培训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各业务单位举办法制有关的培训,应当纳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的培训计划。    第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

4、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颁布后一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步骤和措施,书面报局法制科。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或曲解。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5、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神情事项,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的追究。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

6、执法部门的奖金、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    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使用农业部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    第二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行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认

7、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自觉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同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执法行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配合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密切协作,积极主动搞好执法。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专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从事

8、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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