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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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公元1368年,朱明王朝建统后,以开国皇帝朱元璋为最高统治集团,在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在吸取元朝亡国的历史教训中,形成了一套具有封建社会后期时代特点的立法思想,“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原则就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明初统治阶级推行“重典治国”的主张,虽然对于改良吏治、安定社会,确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重典治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造成法制的畸形发展更是不能低估。其一,“重典治吏”思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而且“重典治吏”的政策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统治

2、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其二,重典治世思想的推行,把中国封建社会刑罚由轻入重推向极致,真正形成封建社会后期的苛刑峻罚形态。这一思想为有明一代实行君主极端专权,特务的恣意横行提供了理论前提。立法概况(一)《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大明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明律从初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多年,

3、表明了统治者对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立法概况(二)《明大诰》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

4、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立法概况(三)《大明会典》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故《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刑罚原则(一)实行刑罚从重从新

5、原则。《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明代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狭;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是为了突出“重其所重”的原则。奸党罪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

6、了合法依据。刑罚残酷(一)充军刑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充军分为“终身”、“永远”两种,终身充军是指本人充军到死,死后刑罚执行完毕;永远充军是指本人死后,还要罚及子孙,由子孙后代接替继续充军,直至“丁尽户绝”为止。刑罚残酷(二)枷号明初创立枷号刑,是指强制罪犯带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以示羞辱,使之痛苦。明代的枷号有断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之分。刑期为一月、二月、三月、六月、永远五种。枷号重量有十几斤至几十斤不等,最重者达到一百五十斤之重。刑罚残酷(三)廷杖。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

7、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至明亡前崇祯皇帝也没有停止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法外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中央司法机关明代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刑部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具体掌管中央与各省审判,即审理京师地区案件和文职官员案件,审核地方徒刑以上重案。同时,代表皇帝去各地录囚,审理大狱。大理寺明代大理寺由唐宋时期的主审

8、机关变为慎刑机关,掌驳正、审谳平反,一般不掌审判。大理寺设大理寺卿一人,下设左右二寺分管京师及各省案件的复核与平反工作。大理寺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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