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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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项目的申报和认可    第一条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公众健康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

2、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挤效益的技术和方法。第三条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向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负责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省、部属单位以及驻军单位拟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第四条        每年申报项目的时间为8月30日前。申报者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3、,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程序逐级申报。第五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第六条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后,按照学科分类,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日期和地点等信息向社会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资料

4、报送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如拟继续举办,应同时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当年未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视为自动取消。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报表和备案表的项目,第2年不再公布。第二章  学分授予第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性质、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分。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I类学分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

5、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卫生部、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二)Ⅱ类学分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医疗卫生单位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等其他形式

6、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九条 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如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包括I类、Ⅱ类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I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5年内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10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15学分(I类或Ⅱ类学分)。   第十条  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

7、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3.参加以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二)Ⅱ类学分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的学分。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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