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后四十回写作者再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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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红楼梦》作者的署名变化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其核心在于,人民文学出版社新版《红楼梦》后四十回的作者不再是高鹗,而变成了“无名氏”,高鹗则与程伟元并列为“整理者”。  否定高鹗对于《红楼梦》的著作权,笔者以为是合理的。2005年,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红楼梦》评本时,就曾照笔者的建议未把高鹗列为作者。这样处理,大概有几个理由。  其一,认为《红楼梦》后四十回系高鹗所续,其主要依据是张问陶《赠高兰墅同年》诗的题下自注:“传奇《红楼梦》八十回以后,俱兰墅所补。”恩华为《八旗艺文志》编目,亦认为:“《红楼

2、梦》一百二十回:汉军曹霑注。高鹗补。”胡适等学者认为:“补”的意思就是“续”,因而著作权属于高鹗。他们没有设想将“补”理解为“补缀”“修订”的可能性。  其二,认为高鹗和程伟元只是对后四十回作了编辑、补缀或整理,其主要依据是程本所载程、高两人的序和两人合撰的《红楼梦引言》。程甲本卷首程伟元《红楼梦序》云:“《红楼梦》小说本名《石头记》,作者相传不一,究竟未知出自何人,惟书内记雪芹曹先生删改数过。好事者每传抄一部,置庙市中,昂其值得数十金,可谓不胫而走矣。然原目一百廿卷,今所传只八十卷,殊非全本。即间称有

3、全部者,及检阅仍只八十卷,读者颇以为憾。不佞以是书既有百廿卷之目,岂无全璧?爰为竭力搜罗,自藏书家甚至故纸堆中无不留心,数年以来,仅积有廿馀卷。一日偶于鼓担上得十馀卷,遂重价购之,欣然翻阅,见其前后起伏,尚属接笋,然漶漫不可收拾。乃同友人细加厘剔,截长补短,抄成全部,复为镌板,以公同好,《红楼梦》全书始至是告成矣。”所谓“截长补短”,即补缀是也,正是“补”的准确释义。  1959年,《乾隆抄本百廿回红楼梦》被发现,表明在程伟元、高鹗排印本之前,确已有了完整的一百二十回本。程甲本高鹗自序与程序意思相近。程

4、乙本《红楼梦》卷首还有程、高合写的引言:“书中后四十回,系就历年所得,集腋成裘,更无他本可考。惟按其先后关照者,略为修辑,使其有应接而无矛盾。至其原文,未敢臆改。俟再得善本,更为厘定,且不欲尽掩其本来面目也。”所有这些都指向一个结论:后四十回是程、高在多种残本基础上修订、整理而成的。  另外,从创作的普遍现象看,续书比另起炉灶更难:续写者必须体认别人的风格,在别人已经形成的框架内写作,这样,势必处处被掣肘,很难施展自己的才力。因此,有许多续书,实际上只从原著借来一点因由(这在严格意义上已并非续书),如《

5、西游补》、《后水浒传》等。像《红楼梦》这样后四十回与前八十回之间内在联系如此密切的情况极为少见。照一般的说法,曹雪芹写前八十回尚且需要十载,倘若后四十回真是续作,那就至少需要五年,考虑到续书之难,则七年、八年也未必够用。高鹗有这个可能吗?他的年谱告诉我们:高鹗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中举,乾隆六十年(1795年)中进士,中间相距八年,《红楼梦》百二十回刊本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首次刊印成,离他中举才三年。三年能完成这样的“续作”吗?  最后,一般写续书的人,总是力求所续的情节与原著的伏笔相吻合;

6、如不能吻合,则改削原著的伏笔,使之与所续的情节吻合。而现在的前八十回与后四十回却多有不吻合之处。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呢?比较合理的推测是:曹雪芹在修改《红楼梦》时,时有改变最初设想之处,因而与早先的预示、伏笔不合;而高鹗作为修订者,“至其原文,未敢臆改”,于是留下了漏洞。  鉴于上述理由,拙见以为,《红楼梦》后四十回的著作权确实不属于高鹗,署“无名氏著”比署“高鹗著”更为严谨。但因此而剥夺了曹雪芹对后四十回的著作权,仍不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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