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责任之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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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产品责任之抗辩一、责任排除事由责任排除事由是指生产者的缺陷产品虽然给受害者造成了损害,但法律明文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一般包括:(一)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包括批发、零售、租赁以及提供货物履行任何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者提供货物作为奖品、捐赠甚至换取任何非金钱的代价(包括商品奖券)等,总Z是指在任何时候均未将该产品提供给其他人。世界各国产品责任立法都规定了这一生产者抗辩事由。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也作出了同样规定。据此规定,即使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产品投放流通时引起

2、损害的缺陷询不存在的。即引起损害的缺陷在产品离开生产者Z后才形成的。此种情形,除口本的《制造物责任法》夕卜,欧共体成员国和美国绝大多数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均有规定。这意味着生产者只对其控制下(如设计、制造、储运等)形成的缺陷负责。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造成损害的缺陷在其制控产品时并不存在,或者证明缺陷是以后形成的,那么生产考即可进行有效抗辩。需耍指出的是,对于这一情形,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与其他国家不同,该法第4条规定在相关时间内,产品缺陷并不存在时即可成立抗辩。而所谓“相关时间”,该法解释说,它是指:(1)对电而言,是电被输出的

3、时间;(2)对电以外的其他产品而言,是指被告供应他人产品的时间或最后一个提供该产品的人提供该产品的时间,(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即按照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该产品的缺陷是未知的或不可知悉的,此时受害者不能以依照进步了的技术发现产品有缺陷为理由请求生产者对缺陷发现前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关丁•这一抗辩理由加拿大、挪威等国家的立法以及欧洲理事会《涉及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公约》均不予承认,而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丹麦等多数国家法律却承认。(四)产品不是为了经济目的而生产、销售的。所谓经济目的,就是

4、从生产经营屮获取利润的日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以及英国、徳国等产品责任立法对此均有规定,我国有关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这一抗辩事由,有理由认为上述情形已被包含在内。(五)产品的缺陷是由于成品生产者的设计或说明造成的,那么就可以排除半成品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如果零件是根据成品生产者的指示制作的,且随后由其以并非该产品设计意图的方式使用,那么该零件生产者即对该成品的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对此,德国、日本、英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以及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均有规定。我国在《产品质屋法(草案

5、)》中也有类似规定。(六)为使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即如果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对产品有强制性规定,要求产品必须达到强制性标准,但生产者这样做必然会使产品存在某种缺陷,由此造成的损害,生产者可以据此提出抗辩。目前,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及其多数成员国的产晶责任立法均承认该条抗辩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草案修改稿)》原有这一规定,但在审议时被删去。二、责任减免爭由产品责任的减免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减轻或者免除生产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悄形。与排除事由不同,减免事由则是在产品责任成立或者已经构成的前提下法律明

6、文规泄的减轻或者免除的事由。而排除事由则是指在法定情形下不构成产晶责任而无须承担产晶责任的事曲。通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减免事由主要体现为受害人在损害形成时有过错,而这种过错又分为两种:(一)故意。在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中,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有:1•自甘冒险。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对产品的缺陷及其危害具有充分的知识和识别能力,但他ri愿地或不合理地继续使用产品,自愿承担风险,因而乂叫自廿冒险。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免除生产者的责任。美国的《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编第402条a款评注认为,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发现了缺陷并注意到危险,但

7、仍然继续不合理地使用该产品而导致伤害,不得请求损害赔偿。《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12条规定在自甘冒险情形下法官可以根据相应情况和比较责任的分摊,考虑减少对原告的赔偿,或者判决出原告口行负责。有学者认为,生产者Z所以能够利用甘冒风险作为抗辩,是因为甘冒风险者已经明示或默示地同意免除生产者本应负有的注意责任。2•误用。误用乂叫非正常使用产品,具体是指受害人故意将产品用于该产品原有用途之外的H的,或者使用方法明显不当。遇此情形,生产者可被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欧共体成员国和美国对此均有规定,但在美国这一抗辩事由有所限制,即如果原告

8、对被告的产品非正常使用的情况是被告可以预见的,按比较责任分摊,原告仍然可以得到相应比例的赔偿。如在“莱鲍夫诉吉年轮胎和橡胶公司”案中,驾驶者酒后以每小时一百至一百零五公里的速度开车,结果一只轮胎脱离轮框造成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不得以酒后开车和超速开车作为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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