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古文经典法律条文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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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古文经典条文释解201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古文经典法律条文释解说明:法律硕士每年都会考法制史的古文分析题,且本题法律硕士(法学)分值在20分之巨;法律硕士(非法学)分值为10分,但从2018年起,非法学新增一法制史与法理学结合论述题,也可能考到对古文材料理解,可见古文材料在法律硕士考试中的重要性。然而,大量的考生由于看不懂古文,特别是不知道经典法律条文背后的制度背景,导致无法精准做题。为此,特整理发布该材料,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一、商朝法律条文《礼记·王制》:“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

2、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基本含义:断章取义曲解法律,擅自改变事物的既定名称而另搞一套,用邪道扰乱政令的人,处死刑。制作靡靡之音、奇装异服、怪诞之技、奇异之器而蛊惑民心的人,处死刑。行为诈伪而又顽固不化、言辞虚伪而又巧言利舌、所学陷入异端而又自以为博闻、言辞荒谬而讲得冠冕堂皇,以此蛊惑人心者,处死刑。假托鬼神、时辰日子、卜签招摇撞骗以蛊惑人心的人,处死刑。分析释解:该段文字是商朝对部分死刑罪名的规定。商朝在夏朝法制的基础上,罪名、刑罚以及司法制度都有所发展,除了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外,同时又有新的创新。比如本段文字所记载的“乱政”和“疑众”等罪。这些罪名都是国家

3、严令禁止的,并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二、西周法律条文《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颖达疏:“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汉书·贾谊传》:“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后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基本含义:《礼记·曲礼上》:礼仪规范不适用于庶人,刑罚不适用于大夫(泛指贵族)。孔颖达对该条的解释是:礼仪规范不适用于庶人,是因为庶人贫贱,日日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

4、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刑罚不适于贵族,制定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法律规定的五刑、科条三千都不是针对贵族而设定的。但是也不是说贵族的所有行为均不处刑,贵族如果有严重犯罪,也是要处刑的,但是可以通过八议等程序来议其轻重。《汉书·贾谊传》:礼是积极规范,适用于犯罪行为发生之前,预防犯罪;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适用于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后汉书·陈宠传》:礼所不允许的,就是刑所禁止的,严重违反礼仪规范就会被刑罚处罚,礼和刑互为表里。分析释解:这三段文字都是对西周时期礼刑关系的表述。“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

5、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但是礼和刑的作用并不相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也不同。“礼不下庶人,1刑不上大夫”,体现的是西周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制度,也是后世法律的重要原则。法律条文《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基本含义:一个人虽犯了小罪,如果出于故意,或者是惯犯,就是自行不法,即使其罪很小,也不可不杀;反之,一个人罪很大,如果是偶犯,或者出于过失,虽然应该按照断狱的规定处罚其罪,但是

6、不可处死。分析释解:该条文体现了西周时期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刑法原则。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史籍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以主观动机来区分刑罚轻重的原则,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最典型的是汉朝的春秋决狱。法律条文《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孔颖达疏:“刑疑有赦,赦从罚也;罚疑有赦,赦从免也。”《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基本含义:《尚书·吕刑》:适用五刑有疑的,可减为五罚处理,如仍有可疑之处的,则予以赦免。《礼记·王制》

7、:量刑时,可轻可重者从轻;赦免时,虽重罪亦可获赦免。遇有疑而难决的案子,就与民众共同审理。如果民众也感到疑而难决,那就应该宣布当事人无罪。分析释解:该条文体现了西周时期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西周时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对犯罪事实有疑的案件,实行从轻处断或赦免罪责的原则,该原则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法律条文《周礼·秋官·掌戮》:“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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