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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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构建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保障宪法实施的关键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在违宪审查制度构建中,如何设计和确定违宪审查的主体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构建必须要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全国人大下设独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不仅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相冲突,而且能够起到比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更好的社会效果。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主体;构建一、我国现有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特点违宪审查制度是规范法律秩序、公共权力以

2、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同时也是确保宪法得以正常实施的重要制度。违宪审查有两个阶段,违宪判定和违宪制裁。违宪判定是对立法行为或者其他可能涉及违宪的行为进行判定,是违宪审查制度的首要前提,是整个违宪审查过程的基础。违宪制裁是指违宪审查主体进行违宪判定后,若确定该行为违宪,则做出相应的撤销、改变或者由违宪主体承担责任的裁定,违宪制裁是违宪审查制度的终极阶段。(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直至颁布《立法法》,我国未曾有过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目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在“人民主权”思想之上。[1]《立法法》第九十九条、《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构成了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

3、而且确立了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专司我国违宪审查职权的主体。(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特点1、违宪审查的主体现行宪法确立以最咼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人会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决定的权力。但由于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且为期时间特别短,需要处理的事务也很繁重。因此,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更多的违宪审查权。它有解释宪法和法律以及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拥有重要的宪法解释权,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它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同时,其可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我国是实行“议行合一”模式的国家,以最高权力机关作为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确是与我国国情最相符的一种模式,但这种模式下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缺乏独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2]2、我国违宪审查对象各个国家的违宪审查模式不同,其审查的对象也会有区别。现存的三种违宪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最早由奥地利创立,虽然有许多国家都采用此种模式,但是各个国家专门机关的名称不一样,有的称为宪法法院,有的称为宪法委员会。奥地利的宪法法院对涉嫌违宪的法律、法令以及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有审查权,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对各项组织法、议会内部规章以及普通法律有审查权;司法机关审查模式首创于美国

5、,产生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马歇尔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在美国,凡是有关宪法的争议,相关审查主体均有权进行审查以及作出相应的裁判;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的形成追朔于人民主权学说,最先产生于英国。我国目前也采取这一模式,这种模式下的违宪审查的对象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立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的行为。但基本法律却被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既然我国宪法与立法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不得与其相抵触。但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被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这意味着基本法律不会与宪法相冲突吗?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

6、权力机关、最高立法机关,无论规定全国人大之外的哪一个机关来审查基本法律都会出现“以下管上”的局面。而我国现行模式仅仅为了避免这种局面就将基本法律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笔者认为这是行不通的。3、我国违宪审查方式违宪审查的方式分为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事前审查是指有权审查的机关在法律、命令生效之前对其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是由特定的机关所作的一般性审查。事后审查是指有权审查的机关在法律、命令生效之后对其进行审查。仅仅有事前审查会有疏漏,必须有事后审查来为事前审查做补充,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方式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3]由于我国现有的违宪审查制度审查的对象有限制,因此,其他国家所有的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

7、诉等审查方式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并未出现。二、学术界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争论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是违宪审查主体制度),近些年来,学者们围绕如何确定审查主体和启动主体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一)关于审查主体的争论第一种观点,创设宪法委员会。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创设的宪法委员会地位要在全国人大之下并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相对等。该模式的特点是全国人大和宪法委员会均有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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