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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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看司法体制改革摘要:审判独立为司法改革之灵魂,审判独立需要为司法设置“四堵墙3隔断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因体的影响,隔绝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隔绝社会舆论,隔绝法官心中的“恶”。当然,这“四堵墙”彼此相依相辅而成整体,他们的建设也应该齐头并进而不可偏废,从而保障审判独立的实现。关键词:司法改革;审判独立;隔绝引言: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五个方面谋划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新篇章,为未来十年的司法体制改革确

2、立了总体思路和整体框架。其中,笔者认为审判独立,不仅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要义,也为国家建设灵魂要件。因为,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司法最具有超脱性,以司法来定纷止争往往因其利益关涉最小而最能获得争议双方的认同。尽管在当前条件下,因法院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过分简练,而使其部分缺乏了循循善诱和法理剖析,但是,单纯这种居中而判的地位便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正义和公允。从理论上讲,哪怕再微小的偏离都会使司法沦为其中一方的帮凶。解决这个问题,一般有两种途径,英一,设置一个反方向的利益风,即利用物理学上力与反作用力相互抵消的原理,最终消除影响。但是,这样的路径,除了会自身腐败,

3、削弱司法公信力之外,还存在一个很难解决的囚徒困境,即原告方与被告方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需要在不了解对方信息的情况下做出艰难抉择,这实际上是将司法变为一种滑稽荒诞的招投标游戏。如此一来,不但正义不能得到实现,司法本身的威信也会丧失殆尽。因此,我们只能选择第二条路径,即将司法隔绝于利益风的影响之外,为司法营造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但是,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员,无不处于社会利益的影响之下,他们不可能是超脱的上帝。因为,他们的成长体系、思维观念、价值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结果。这种影响是隐性的,甚至法官或陪审员都未必察觉,正如心理学家所发现的文化性歧视①一般

4、,因而从现实意义上讲是无法消除的,除非有上帝之手。因此,通过制度设计,为司法营造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不仅是正义的,而且也是可行的。这种空间的营造需要修筑四堵墙,笔者称其为“四墙理论”。一、“四墙理论”概述(-)笫一堵墙第一堵墙,隔断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影响。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因此,司法也理所应当受到党的领导。同时,因为各级法院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因此,法院在政治架构中居于人大之下,受人人监督。这种制度设计不管是否有其合理性,但却是我们思考问题的起点。那么,在党和同级人大之外,行政机

5、关和其他公民、社会团体可否对法院审判指手画脚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我国宪法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但是,我们说法治国家的建设并不仅仅在于宪法与法律的制定,更在于他们能够普遍彻底地得到遵守。我们先来谈一谈政府。行政权力先天具冇扩张的本性,当行政权力无法通过自身力量达成目的时,他们往往会寻求外力的帮助,可悲的是,在很多时候法院都成为他们选中的目标。当行政祭出人事与财政大权时,司法便被扼住了咽喉,乖乖沦为行政的工具。司法的屈服,在笔者看來,不仅是合理的甚至是止义的,那种希望将一群圣人安排进法院执掌司法的想法不仅不和人情,甚至是荒诞不经的。那么,如何让司法与行政平

6、起平处,十八届三屮全会给出了一种制度设计的方案,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个方案在笔者看來,不仅合理,而且现实。至于其他公民和社会团体影响司法公正的途径,应该是具体化的,即通过影响具体法官的途径来实现,笔者会在后文第四堵墙来论述。(二)第二堵墙第二堵墙,隔绝法院内部的行政「预。中国是一个行政色彩很浓厚的国家,不仅体现在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权力体系中的强势地位,而•且体现在,即使民意机关、司法机关也具有浓重的行政化色彩。在当前的环境下,我们的机构设置都是金字塔式的,行政是保障

7、机构快速高效运行的重要机制。或许在经过了杰里米?里福金的《第三次工业革命》浪潮后,进入扁平化的社会,行政才会真正离我们远去。即使在对行政权力极度警惕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里,行政也当人不让地存在着。例如,主管行政事务的首席大法官的薪金一般要比自己的同僚高一万多美金,这部分就是对其行政事务的报酬。但是,我们国家当前法院系统中的行政,并不仅仅是司法的辅助,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反客为主,主导司法。德沃金在《法律帝国》说,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但在我国法院中,有时候真正的王侯不是法官,而是院长、庭长和审委会。因此,长期以来,在法学界有一种声音,强烈反对法院作为一个系统独

8、立,他们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此点。尽管笔者不认同他们的观点,但也不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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