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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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第三条吉林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吉林

2、省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及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审核工作。吉林省卫生厅将依据医疗行业的发展,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及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办法。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原则上由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需遵守本省卫生厅指定技术审核部门,组建审核小组,进行技术审批。技术审核部门在各学科专业委员会中提名专家,组建审核组,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审核组组成人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组成,涉及多学科交叉专业的,其主要学科专业专家不少于审核组成员的二分之一。第六条满足以下要求的专家,可以参加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

3、用审核工作。(-)熟悉、掌握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具有良好的执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受聘于三级医院,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技术审核工作。第七条参加第二类技术临床应用审批的专家,在工作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技术审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一)在技术审核工作中不能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二)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三)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四)在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技术审核工作的。(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

4、他情形。第八条申报条件。(一)满足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各项要求。(-)申报单位开展了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审核程序。(一)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向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准入的技术审核。(二)申报吉林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单位如实填写《吉林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审批的医疗机构申报的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初审工作。(四)初审通过的单位将《申请书》上报技术审核部门,技术审核机构接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5、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和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并出具技术审核报告,审核合格的由省卫生厅医政处予以批复。第十条缴纳审核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技术准入审核的同时,按规定缴纳审核费。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发《医疗执业许可证》单位的第二、三类技术临床应用日常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需对开展第二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合格的,省卫生厅将停止其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第十三条

6、审批合格开展第二类技术的单位如存在执业地点、操作人员、仪器设备的变更,需报省卫生厅进行审批备案。第四章附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附件:吉林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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