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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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创建一批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建设注重知识、技术、手段与方法,有创新、有特色,大力促进本专科(专病)适宜技术在基层的推广应用,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在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力争成为满足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

2、展的重要技术支撑和创新平台第三条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的申报、评审、管理和考核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旋,遵循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特色专科(专病)的组织评审和指导,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负责特色专科(专病)日常业务建设。第四条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选择、兼顾布局”的原则,每年评审一次。特色专科(专病)由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第二章申报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特色专科(

3、专病)的申报单位限定为各县(市、区)基层医疗机构,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第六条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申报特色专科(专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特色专科(专病)设置三年以上。2.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支撑能力,综合发展水平处于县(市、区)内领先。3.特色专科(专病)已初步形成特色比较明显、优势比较突出、基础比较扎实,整体水平在本地区同类专科(专病)中处于前列。4.特色专科(专病)诊疗人次明显高于本单位及当地平均水平。5.特色专科(专病)具有较强的区域辐射力,在周边地区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区域外

4、患者占有一定的比例。6.特色专科(专病)带头人具有较高的思想素养和业务素质,在群众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形成专科(专病)梯队结构。第三章申报程序与评审第七条各特色专科(专病)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确定拟申报的特色专科(专病)o第八条各申报单位填写“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申报书”一式3份,经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卫生局。第九条市卫生局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特色专科(专病)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请申

5、报单位答辩并进行实地考察。第十条市卫生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综合评定后命名“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尸。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市卫生局成立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指导小组,对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给予技术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局对其建设情况实行全程管理,每年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1・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标、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2.专科(专病)建设促进业务发展和新技术和适宜技术的开展情况,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情况。3.在辖区内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4・专科(专病)带头

6、人、后备专科(专病)带头人和技术骨*干"5.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科研项目、科技奖励、学术论文情况。6.当地政府部门、所在单位支持专科(专病)发展的政策支撑与实施情况。7.专科(专病)进一步发展的规划和措施。第十二条特色专科(专病)建立滚动管理机制。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对被评为“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后,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成绩优秀的可继续保留;对管理不善,达不到专科(专病)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的先予以警告;三年内仍未能达到专科(专病)规划建设目标者,撤销其“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称

7、号。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特色专科(专病)建设作为推动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学科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员、设备、工作环境等方面优先保障专科(专病)的建设和发展。第五章奖励经费第十四条被嘉兴市卫生局授予“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r,每个专科(专病)一次性奖励不低于3万元,专科(专病)带头人给予一定奖励。奖励经费各县(市)由县(市)财政安排,市本级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安排。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在

8、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领域取得显著成效的特色专科(专病),市卫生局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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