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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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工作,保证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质量,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新增建设用

2、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和耕地开垦费项目。地方投资的耕地开垦费项目以及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设计与预算的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沙洋监狱管理局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由各地组织专家自行评审。规划设计与预算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市局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结论和规划设计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第四条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必须是经省厅备案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承担的项目,

3、由所属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和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农垦系统项目,由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第二章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第五条项目规划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批复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内容。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建设规模、地貌类型、新增耕地率应与立项批复一致,不得随

4、意调整。规划设计编制要求见附件6.1。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法,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的定额和要求进行编制。第六条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区种植习惯、农业产业特色、新农村建设与城乡统筹发展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可将不超过20%的工程施工费用于项目区内村庄整治和农村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原则上只包含项目区内的工程内容。确需在项目区外设计工程的,需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第七条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各项分析应详细具体,工程量的计算

5、应科学严密,定额套用和取费标准必须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没有规定预算定额标准的,可参照套用国家颁布的最新相关预算定额。严禁虚列工程量和高估冒算套取资金的行为。材料价格应采用当地最新公布的造价信息,当地造价信息不准确或更新不及时的,经报市(州)国土资源局批准,可采用当地市场实际价格。第八条项目预算投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投资标准。第九条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按照以下程序编制:(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成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负责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的协调、监督和成果验收和报送,

6、确保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质量。(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与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的工作任务、完成时间、劳务费用、质量及成果提交要求。(三)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研究工作的范围、重点、深度、进度安排、人员配置、费用预算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并与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交换意见。(四)收集相关资料。收集的资料应有针对性、现势性、有效性,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资料,社会经济状况资料,自然环境和资源资料,土地权属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水利、农业、环保、林业、交通

7、等规划,当地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资料,相关工程定额标准等。(五)实地踏勘。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到项目区现场深入细致了解项目区存在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需要,听取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环保等部门和项目区所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踏勘记录。(六)分析研究,拟定方案。在收集各种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结合现场踏勘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与计算,确定设计标准,拟定可供选择的不同设计方案,经比较论证,选择最佳方案。(七)编制规划设计报告与预算。(八)征询意见,修改完

8、善。规划设计与预算初步成果完成后,编制单位应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交换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应征询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环保、财政等部门和项目区乡(镇)政府、村组和农民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征询和专家论证意见,规划设计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最终成果。第三章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报送第十条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成果报件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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