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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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客户要求在所有包装上都不要打上“828”字样。我方要求工厂不要在外包装上打上828",其他与上次出货一样。结果:货物的内包装上仍有“828”。客户要求去掉“828”,损失5万人民币,推迟交货20天。教训:正确理解包装的种类。案例2: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inwooden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签回。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

2、货到目的港。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卖方此时才意识到C.K.D.是指COMPLETELYKNOCKEDDOWN(完全拆散),只好认赔。评析: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案例3: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

3、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分析:小麦是混装,买方没有明确标的买方的2000公吨是包含在损失的2500公吨内的,因此卖方应赔偿。案例4: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

4、EJ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分析: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使的买方未能及时投保,因此应由我方赔偿。案例5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分析:CIF为装运合同不能规定到达日期案例6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成交出口一批货物

5、。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收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当我国该出口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分析出口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方付款。分析:CIF见单付款案例7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成交,而A公司主张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条件的原因。分析:风险的划分不同,FOB船舷交货FCA货交承运人知识点:由卖方负责安排运输的CFR.CIF.CPT.CIP合同,可由卖

6、方于实际装运货物时在合同规定的范♦凡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即由买方选派接运船舶或指定承运人的FAS.FOB.FCA合同,则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前的一段适当的时间,或者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将选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凭以办理派船接运或指定承运人等事宜。(注意船货衔接问题.保险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均需规定目的港或目的地;♦FAS、FOB、CFR、CIF.DES.DEQ合同中,一般应规定港口;♦在FCA.CPT.CIP、DDU.DDP合同中,则可规定内陆地点;♦目的港或目的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案例8

7、: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于1998年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乔治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售棉籽油,总数量为840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吨棉籽油,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二批装运。460吨于1998年9月15日装至伦敦,380吨于1998年10月15日前装至利物浦。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广州港装305吨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再继续装155吨至伦敦,9月末,再装380吨至利物浦。第一批305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到国外,于8月15日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我信用证只允许分二批(INTWOLOTS)装运,即4

8、60吨至伦敦,380吨至利物浦,你只装305吨至伦敦,余155吨准备再装,违背我信用证规定。”后答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对于信用证尚未装运的金额,由对方负责进行适当修改信用证条款,才告结案。分析:此案例是分期装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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