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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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藥治法施行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1-10-17【正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细则第1条本细则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订定之。第2条本法所定屮央主管机关Z主管事项如下:一全国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与整治政策、方案、计划之规划、订定、督导及执行事项。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规Z订定、研议及释示事项。三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监测与整治工作之监督、辅导及核定事项。四涉及二直辖市或县(市)以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协调事项。五土壤及地

2、下水污染整治基金Z管理事项。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检测机构之认可及管理事项。七土壤及地卜•水污染预防与整治Z研究发展及宣导事项。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国际合作、科技交流及人员训练事项。九其他冇关全国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及整治事项。第3条木法所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一直辖市、县(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计划Z规划、订定及执行事项。二直辖市、县(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自治法规之订定及释示事项。三直辖市、县(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监测及整治工作Z执行事项。四直辖市、县(1U)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与整治之研究发展及宣导事项。五直辖市、县(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及整治Z人员训练事项。六其他有关直辖市、县(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预防及整治事项。第4条所在地主管机关依木法第五条规定定期检测辖区土壤及地下水詁质状况吋,应依辖区之地理、地质、水文条件及土地使用情形,逐年编列预算进行检测,并对有土壤、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地区,优先检测。第5条所在地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五条第一项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采取之必要措施,应包括下列事项:一调查土地类别、实际使用及产权归属情形。二告知有关地区民众相关检测结果。三依相关

4、环境保护法令处理,并通知农业、卫生、水利、工业、地政、营建或相关机关,请其依权责处理。第6条各级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条规定进行检测、查证工作时,如发现土壤、地下水非因外来污染,而英物质浓度达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所列污染物项目Z管制值者,应将相关检测结果通知农业、卫生、水利、工业、地政、营建或相关机关,请其依权责处理。第7条本法第九条所定Z土壤污染检测资料,应包括下列项目:一事业基木资料:事业名称及负责人、统一编号、地址、地政编号、土地使用类别、厂区配置图、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及联络方式等。

5、二事业运作情形:生产制程、使用原料、产品、污染来源、污染物种类与成分、处理情形及相关污染防治措施。三检测及分析结果:检测项目、采样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及品保品管等。四检测机构:机构名称、地址及许可文件影木。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Z资料。所在地主管机关依本法笫卜一条第一项规定进行查证时,应研判可能污染范围,于公告为控制场址前,得依木法或相关环境保护法令,命污染行为人、场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限期采取适当措施。前项场址因采取适当措施,致土壤、地下水污染情形减轻,并经所在地主管机关查证其土壤、地下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土壤、地下

6、水污染管制标准者,得不公告为控制场址。第9条已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公告为控制场址且无须提岀污染控制计划者,污染行为人、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因采取适当措施,致其土壤、地下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者,得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解除控制场址之管制并公告之。第10条所在地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审核公告为整治场址前,因代履行采取适当措施,致土壤、地下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标准者,得解除控制场址之管制并公告之。第11条依第九条规定申请解除管制吋,应提出下列资料:—•场址

7、土壤、地下水污染范围及程度。二污染减轻之方式或措施。三具代表性之场址十•壤、地下水样品采样方法。四土壤、地下水检测机构、检测方法及分析结果。第12条所在地主管机关得于控制场址污染物移除或清理后,进行初步评估。所在地主管机关应编列预算,执行控制场址初步评估事宜。第13条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公告控制场址或整治场址时,其公告内容如下:一场址名称。二场址地址、地号或位置。三场址现况概述。四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五其他重要事项。前项第一款之场址名称,得以事业名称、地址、地号、地标或其他适当方式表示之。第一项第四款之污

8、染情形,于控制场址吋,应列明可能之污染范围;于整治场址吋,应列明污染范围及初步评估结果。第14条依木法第I•一条第四项、第I•七条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提出之污染控制计划,其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一计划提岀者、撰写者及执行者资料。二场址基木资料。三场址现况及污染情形。四污染物、污染范围及污染程度。五污染控制及防治方法。六污染监测方式。七工地安全卫生管理。八控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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