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辅导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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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J40号成文日期:2010-04-0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铮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0—0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笫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木办法。笫二条实行纳

2、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木办法。笫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冇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笫四条认定办法笫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Z—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H•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

3、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笫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刀;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刀。笫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笫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口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卩》的当刀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口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丄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口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刀起执行

4、。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扌II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课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悄况重新核定。(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

5、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耒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鸽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笫十条辅导期纳税人按笫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町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对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

6、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第十一条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诡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扌LI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F简称增值税抵扌II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扌II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扌II进项税额”明细科冃,贷记相关科冃。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H,贷记“应交税金——待抵川进项税额”科经核实不得抵扌II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

7、“应交税金——待抵扌II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冃。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巾报抵扌II进项税额,耒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扌II凭证阳待下期抵扌II。第十三条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巾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几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扌II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二)第3栏填写前

8、期取得认证和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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