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买卖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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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买卖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14年2月1日)提要本案的争议在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和由货物瑕疵带来的损失问题。被申请人认为:雷击火灾属于不可抗力,且合同中有明文规定不可抗力条款,被申请人可以免除延期交货责任。但对于货物存在的品质问题,愿意承担一部分损失。申请人则主张:雷击火灾是由于被申请人经营不善导致且这不足以构成免除交货条件,遂坚持被申请人必须按合同时间交货,且同时必须承担延期交货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问题,申请人认为合同中清楚地列明了货物数量、规格、价格、装运期和付款方式,而被申请人提交的货物明显与合同的规定不符,远低于申请人的预期品质,故被中请人应该承担中请

2、人因货物瑕疵带来的经济损失。仲裁庭审查相关事实后,确认了不可抗力的成立。仲裁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货物的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美国杰妮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广东欧派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1日在广东广州签订了20131111号买卖沙发的合同中的第15条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木争议仲裁案。本案仲裁程序适用自2000年1

3、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了以付雪莲为首席仲裁员,胡棉玲和施倩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有关的证明文件以及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材料,并于2014年1月28日在广州开庭审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一、案情申请人美国杰妮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广东欧派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的20131111号买卖沙发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申请人以CTF纽约条件与被申请人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规定了具体规格

4、型号为098型(L=2560W=1030H=770),数量200套,单价2500RMB总价500000RMB。合同规定2013年12月20日交货,申请须在合同生效之日的一个星期内交纳十万人民币定金于被申请人。11月底,中国广东欧派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中方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耍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耍求中方按时交货。中方无奈,经过多次协商,于2014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中方承担延期交货责任,口因部分家具因赶工存在一定品质问题,美方要求降低货款,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遂于2014年1月20日将此事

5、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裁决:1、被中请人向中请人支付逾期损失20,000¥;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违约金125,000¥;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000¥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在其书面答辩中捉出,货物的迟交是由于发生雷电火灾所致,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因此被申请人有权利要求延期交货并免除延期交货的责任;至于一部分货物存在瑕疵是为了早点完成交货义务,货物赶工造成的,且有瑕疵货物仍符合被申请人所在国的国家标准,被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二、仲裁庭意见仲裁庭根据双方签

6、订的合同和已查明的事实,认为:1.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货款后本应该按照既定日期完成交货义务,但是因为雷击火灾造成被申请人无法按照约定日期完成装船,在这个过程中,被申请人积极联系申请人,履行了通知和减少损失义务。且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以及合同中约定的CTSG条约,本庭认为被申请人的不可抗力成立。2•根据C1SG不可抗力条款,在不可抗力条件下,被申请人可以免除延期交货责任,因此,被中请人没有义务承担延期交货给中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3.被中请人因为赶工造成货物品质下降,市场价格低于中请人预期的价格,被中请人理应对中请人进行补偿。考虑到货物虽有瑕疵但仍

7、符合市场标准投入市场使用,且在审理木案的过程中,中请人已经将有瑕疵的货物以低于市场预期价成功转售,因此本庭经讨论,被中请人理应赔付有瑕疵货物货款的40%给申请人。4•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第34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与申请人共同承担办理本案所支出的仲裁费用。5•申请人因办理本案所花费的差旅费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三。裁决仲裁庭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100,000¥,即有瑕疵货物的40%2、被中请人和中请人平摊本案仲裁费;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行承担所花费的律师费和差旅费。木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于木裁决作出之H起30天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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