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法律责任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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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欺诈法律责任与后果合同欺诈冇三方面的法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是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的责任体系,侵权民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经常发牛•规范竞合,在一定的情况下,也会发生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者竞合。1、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合同欺诈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合同欺诈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即使己履行,只能说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成立。但是,因为合同缺乏生效的条件,所以不发生法律效力。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合同行为是合同效力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效力过错责任,即合同成立后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

2、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应承担返还原物、折价补偿、赔偿损火的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合同行为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合同无效所致的损失主要是合同订立或履行中所遭受的损失,非侵害他人权利造成的损火,所以不应适用侵权行为的责任,只能根据缔约过失来确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合同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即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欺诈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关于效力过错行为的观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局限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的形式,缺乏对本质的考察。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附随义务

3、的共同点,是违背承诺,背倍弃义。如要约后擅自更改要约的内容,履行中违背合同约定的内容,后合同责任及附随义务也是违背承诺或约定,或法律补缺性规定,它们不具冇违法性。关于缔约过失行为观点,笔者认为,缔约过失作为我国《合同法》新纳入的规范,强调的是要约、承诺的法律拘束力。在订立合同时,发出的要约、做出的承诺都是诺言,不得随意变更,当事人擅自违背自己发出的要约和做出的承诺,致使信赖相对人因此无法达成合意、成立合同而受到的损害,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它的本质是白食其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样不具有违法性。实际上,以欺诈行为订立、

4、履行的合同,因缺乏法律的支持,从成立时就无效。因此,不应与合同责任混为一谈。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合同欺诈行为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客观要件。从客观要件看:(1)冇侵权损害事实。欺诈行为造成被欺诈人人身和财产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和不良状态;从钱财方而看,欺诈行为致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由于决策失误而无法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涙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本质是损害了受害人动态财产的保值性和增值性;从粕神损火来看,欺诈行为致使被欺诈人自由意思表达受到干扰,其

5、结果是使被欺诈人人格受到贬低,威信下降。(2)欺诈行为具冇违法性。即欺诈行为人作了法律不允许作的行为——破坏、干扰他人意思自由。(3)欺诈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因为欺诈行为,才使受害人钱财方面不利益,精神上遭受损害。从主观要件看:(1)合同欺诈行为是故意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2)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冇过错。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Z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

6、行,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作卜-列处理。第一,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述时,可用赔偿损失的办法抵偿。第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是各白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是平均分担损失,而是要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主次、轻重、分別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第三,收归国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当事人合同项下财产收归国库所有,这是对当事人

7、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手段。双方都是故意的,追缴双方己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2、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合同欺诈行为的干扰使相对人的意思按照欺诈行为人设计的模式运行,相对人表达的意思实际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为人的意思。它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破坏了交易的自愿性,破坏了社会信用。当事人之间的“法锁”锁住了相对人的自由,而放纵了行

8、为人的权力滥用。欺诈行为败露后,人们对“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将时时处于怀疑、恐惧Z中,被奉为神圣的“真止交易的精神事件”即变成了一种精神恐怖。合同欺诈行为使参加交易的人没有安全感,使市场运行缺乏稳定的信用支持。契约口由法则由于合同欺诈行为的滥泛无法实现,如果放任自流,社会将潜伏许多不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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