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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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政法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经2013年12月23日第41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华政办[201333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确认书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科研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第四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

2、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制度。第二章合同的分类与归口管理第六条合同的分类:(一)经济类合同,是指学校在对外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签订的、以经济交往和资金给付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合同,主要包括采购合同、投(融)资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赞助合同、捐赠合同等。(二)人事合同1.学校与社会人才服务机构或其他合作单位签订的有关人事管理方面的各类协议,主要包括人事代理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等;2.劳动(聘用)合同,是指学校与在编教职工、非事业编制人员签订的、证明学校与其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合同,主要包括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三)科研合同,是指学校及教职工在申请科研项目、开

3、展科研工作.进行成果转化.资助出版等科研活动过程中,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四)合作交流合同,是指学校与境内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建设培训基地、共同从事科学研究、共同进行人才培养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同,主要包括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培养合同.联合培养合同、战略合作合同等。第七条下列合同学校授权各部门(单位)进行管理,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一)以各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作交流合同;(二)部门(单位)与兼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不存在聘用合同关系的人员签订的各类工作合同。签订工作合同须经人事处审核,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人事处备案。各部门(

4、单位)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为合同管理人员。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合同,学校根据业务归口,分别授权以下部门进行管理:(一)人事处负责人事合同的管理;(二)科研处负责科研合同的管理;(三)国际交流处负责境外合作交流合同的管理;(四)基建处负责校园基本建设相关合同的管理;(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保障相关合同的管理;(六)资产管理处负责上述第(一)至第(五)项以外的采购合同的管理;(七)校长办公室负责以上未涉合同的管理。各归口部门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为合同管理人员。第九条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部门的,根据合同性质或

5、主要条款确定归口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所涉归口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由学校确定归口部门。第十条学校刻制“华东政法大学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管理。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原则上使用合同专用章,如需签约双方对等,也可使用学校公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替代使用。合同需要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公章的,承办部门应填写《华东政法大学用印申请单》(见附件1)并附已经签署的合同文本,至校长办公室盖章。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各类货物或服务,合同由政府采购平台自动确认并生成“华东政法大学”电子印章。第十二条合同进行编号管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合同由各部门(单位)负责编号

6、,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合同由各归口部门负责编号。合同编号分三段,首段3-5位为部门(单位)、合同性质简写名称拼音首字母大写,中段为2位阿拉伯数字表述的签订年份,末段为3位阿拉伯数字表述的序号。例ZCHW13007表示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的2013年第7份货物采购合同。第十三条承办部门负责合同保管、归档工作,并及时将合同送归口部门备案(合同由归口部门直接承办的,该合同的承办部门即是归口部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办部门和人员应及时、

7、妥善地收集、整理和保存。第十四条承办部门应按年度将合同办理情况制作汇总表存档(见附件2),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十五条签订、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第十六条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并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合同订立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等进行详细调查。合同有示范文本的,包括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学校制定的示范文件(见附件3),应使用示范文本。第十七条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及

8、时向归口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汇报;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应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加。第十八条合同签订前,归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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