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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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内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的处置,是指对各类建筑垃圾、工程

2、渣土的运输、倾倒、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县公安、住建、环保、交运、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一)受理并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个人要求处置建筑垃圾的申请,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二)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依法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三)按县城建设规划要求设置建筑垃圾取土场、消纳场,积极促

3、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开发,搞好建筑垃圾的运输能力和消纳需求的平衡工作;(四)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可通过渣土回填、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途径,实现建筑垃圾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承担处置责任。各类小区内居民住房及商业、网点房屋的维修、装潢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处置责任,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责任

4、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建筑垃圾处置专业企业上门有偿服务。第八条建筑垃圾取土场、消纳场及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县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选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取土场、消纳场及综合利用场所的设置与居民区的间距应符合环境防护要求,避免噪声、尘土污染。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作出

5、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保证施工现场整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第十一条推行建筑垃圾处置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实行专业化经营模式。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

6、境卫生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建筑垃圾处置专业化企业。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处置专业企业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备建筑垃圾处置经营资质条件的专业化企业。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企业须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后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处置和运输。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进行处置和运输。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专业企业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及时收集指定地点堆放的建筑垃圾和中转站的建筑垃圾并予以处置。对单位和个人申请上门

7、服务的应及时提供服务。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人应当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或建筑垃圾中转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专业企业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书、施工单位签订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向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第十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专业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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