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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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县财政、物价、审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2、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监督工作。第四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城市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和其他处理设施等。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第五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县经济发展状况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

3、及用户的承受能力依法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排污者用水量逐月计收。(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二)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第七条本县污水处理费现行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6元/立方米

4、,非居民生活用水0.8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0元/立方米;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其用水性质依法核定。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一)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代收。(二)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第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

5、网覆盖的区域,应当逐步关闭自备水源,使用公共供水。县人民政府将加强对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禁止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排污单位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做到应收尽收,排污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凭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每月减交5吨居民生活用水

6、污水处理费。第十三条排污者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第十四条因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足或因经费减免,不能维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经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住建、财政、物价、环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率。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故意刁难、侮辱、威胁收费人员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阻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7、且不听劝阻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第三章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初根据上年度的用水量和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核定本年度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计划。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的年度计划、月度报表和收支决算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企业运行费用的拨付,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协议的约定核定污水处理量等指标后,按月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

8、营企业拨付。对污水管网建设维护费用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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