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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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县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等(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负责管理、维护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秩序,管理单位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的责任制度。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坚持“统一领导

2、、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县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梅城镇人民政府、潜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县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考核工作。县住建、屋产、环保、工商、交通、水利、商务、文广、人防、体育、通讯、邮政、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产权所有,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工作。第五条县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区主次干道沿线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梅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小街小巷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

3、责开发区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各管理单位应当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的内容和标准:(一)维护环境卫生责任:负责责任区保洁,做到门前地面、花坛、树木周围清洁,无积水、积雪、油污、痰迹、垃圾、果壳、纸屑;门窗、橱窗整洁,外墙面及时清洗、粉刷;垃圾实行袋装并定时定点投放;公共环卫设施外观整洁、完好。(二)维护绿化责任:协助绿化管理部门管护责任区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制止攀折或损坏花草、树木、花坛和刻划树干行为,禁止在树木上悬挂物品或张贴小广告、宣传标语,严禁占用绿地、毁损绿化设施。(三)维护市容秩序责任

4、:负责维护责任区市容秩序,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不得出店经营、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洗至和修车,制止和劝阻乱搭建、乱堆放、乱晾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等行为;店招标牌做到“一店一招”,且整齐美观,门前装璜及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及户外广告;汽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按规定有序停放;空调室外机和排气扇(管)安装符合《XX县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责任范围:(一)责任范围包括责任人的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纵向为责任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墙基至门前人行道

5、边缘的路牙石,无人行道的自建(构)筑物(包括围墙)墙基向外延伸3米。横向至相邻单位(户)墙体中心线;(二)临街空旷地带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属地管理或“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人和责任范围;(三)城市公共设施由市容、住建、公安、交通、文广、通讯、邮政、供电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责任范围。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责任人:(一)道路两侧由建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经营门点由经营者与产权人共同负责;(二)集贸市场由开办单位负责;(三)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四)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权属单位负责。第九条

6、责任人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其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责任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的,其责任主体不变。被委托企业不能尽责的,责任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管理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第十条管理单位与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时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责任人应当安排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人委托服务企业负责实施的,被委托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责任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以及法定的各项义务

7、,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秩序达到规定标准。责任人对责任区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人以及管理失职行为,有权进行举报。第十三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督查考勤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加强对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集中检查、评比、考核、通报。第十四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奖惩细则,严格执行各项检查、奖惩措施,对履行责任成绩突出的责任人通过授予“流动红旗”、评先评优等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未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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